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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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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天津市南开区辣有火锅店、赵翠芬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民特318号

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辣有火锅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青角怀仁里1-4-101底商。经营者:姜丽红,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南开区,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博晨,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翠芬,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天天木屋烧烤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

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辣有火锅店与被申请人赵翠芬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天津市南开区辣有火锅店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故申请撤销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18】第786-1号仲裁裁决书,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赵翠芬称,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8年9月17日,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18】第786-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天津市南开区辣有火锅店一次性支付赵翠芬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4月1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550元。同日,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18】第786-2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在2017年4月16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天津市南开区辣有火锅店不服,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于2018年9月28日受理。本院认为,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事项,分别作出终局和非终局两份仲裁裁决书,天津市南开区辣有火锅店因不服终局裁决申请本院撤销,因不服非终局裁决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有关规定,本院应撤销涉案终局裁决,由基层人民法院就全案统一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18】第786-1号仲裁裁决。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赵翠芬负担。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刘宝莉

代理审判员: 尹 来

代理审判员: 张玉洁

二O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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