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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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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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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1610326611

执业律所: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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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公告

*ST工新: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20-060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大高新”))于2020年4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1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有关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全文公告如下: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张大成、姚永发、吕莹、王梅、何显峰、任会云、崔国珍、张景杰、彭海帆、吕占生、徐艳华、颜跃进、梁会东、田黎明、张砚超: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并对部分人员作出市场禁入。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并对部分人员作出市场禁入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工大高新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未及时披露

工大高新董事长张大成自2005年6月至2018年9月21日期间同时任职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董事长。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工大集团与工大高新之间构成关联关系。

(一)2017年4月14日,工大高新与赵林香签署《借款暨担保协议书》,协议显示工大高新向赵林香借款人民币1亿元,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借款暨

担保协议书》签订当日,赵林香将1亿元借款资金分两笔,一笔5200万元,一笔4800万元汇入工大集团。存在工大高新为该1亿元资金的借款人,而工大集团为该1亿元资金实际使用人的事实。工大高新与工大集团均未提供证据证实该笔资金往来为工大高新与工大集团正常贸易往来。

(二)2017年7月7日,工大高新与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签署《典当合同》, 合同显示工大高新以持有的存货向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融资1亿元,资金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为2017年7月7日至2018年7月1日。该1亿元借款资金分别于2017年7月10日,7月12日分两笔,每笔5000万元的形式,由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直接汇入工大集团。存在工大高新为该1亿元资金的借款人,而工大集团为该1亿元资金实际使用人的事实。工大高新与工大集团均未提供证据证实该笔资金往来为工大高新与工大集团正常贸易往来。

(三)2016年12月2日,工大高新中大植物蛋白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大植物蛋白)与上海湛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湛丰)签订了《大豆采购合同》。2017年3月1日,工大高新先后以5000万、5000万、1亿元,分三笔将2亿元资金汇入中大植物蛋白,中大植物蛋白收到2亿元资金后,于当日先后以5000万、5000万、1亿元分三笔汇入上海湛丰,作为《大豆采购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上海湛丰收到2亿元履约保证金后,当日将该笔资金全部汇入工大集团。该《大豆采购合同》到期并未实际履行,无商品购销出入库记录,无真实业务往来,工大高新公告称该笔资金为工大集团占用。

(四)2017年8月22日,工大高新向其子公司上海哈青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哈青)汇入资金1亿元。当日,上海哈青向上海熙祥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熙祥泉)支付预付货款1亿元。同日,上海熙祥泉将1亿元资金汇入工大集团。上海哈青向上海熙祥泉支付1亿元预付货款的事项,无购销合同,未实际履行,无真实业务往来,工大高新公告称该笔资金为工大集团占用。

(五)2016年12月29日,工大高新向其孙公司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汉柏明锐)汇入资金2亿元。当日,天津汉柏明锐将2亿元资金先后以1. 5亿元、5000万元,分两笔支付给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天工), 作为工程款项。当日,中冶天工将上述款项先后以1. 5亿元、5000万元,分两笔支付给工大集团的下属公司工大创谷(三河)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另《债权债务确认书》表明,中冶天工和工大创谷(三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汉柏明锐之间无实质性债权债务关系,上述2亿元资金的债权人是天津汉柏明锐,债务人是工大集团。工大高新与工大集团均未提供证据证实该笔资金往来为工大高新与工大集团正常贸易往来。

(六)2017年12月19日,工大高新出资2亿元设立产业并购基金,投资北京瑞鑫嘉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瑞鑫嘉业于2017年12月19日收到上述2亿元资金,并于当日将该笔资金转入工大集团。工大高新与工大集团均未提供证据证实该笔资金往来为工大高新与工大集团正常贸易往来。

(七)2017年10月13日,工大集团向佛山市海德仲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海德)借款4,000万元,后经汉柏科技、佛山海德、工大高新三方协商,在工大高新子公司汉柏科技预付给佛山海德的预付款中扣除。工大高新与工大集团均未提供证据证实该笔资金往来为工大高新与工大集团正常贸易往来。

(八)2017年10月16日,工大高新子公司龙丹利民与浙江省稠州商业银行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 (编号:22017366053000060762) , 合同显示龙丹利民以8,000万元存单质押为上海建奥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其后上海建奥将该笔借款7,600万资金汇入工大集团。2018年5月28日,龙丹利民收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贷款提前收回通知书,将质押存单直接还款7,600万元,其余400万返还给龙丹利民。根据资金流向,上述事项构成工大集团对工大高新事实上的关联方资金占用。

综上,工大高新通过上述方式累计发生向关联方工大集团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10.16亿元。上述事项工大高新均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当期半年报、年报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4年修正,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二、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

(一)2017年8月2日,工大高新与方美凤签署《保证担保书》, 保证担保书显示,工大高总向方美凤借入贷款人民币1亿元,工大高新、工大集团、烟台和为置业有限公司、张大成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二)2017年5月16日,工大高新与苏州安泰成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

苏州安泰)签署《保证合同》, 合同显示,工大高总于2017年5月15日向苏州安泰借入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工大高新为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三)2017年3月29日,工大高新与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安百联)签署保证合同,合同显示,工大高总向中安百联借款人民币2亿元,工大高新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2017年3月13日,工大高新与深圳前海新富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前海新富)签署《关于工大高总之贷款合同之保证合同》,合同显示,工大高总与前海新富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金额1.5亿元,工大高新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2017年5月18日,工大高新与北京汉富美邦国际投资顾问中心(以下称北京汉富美邦)签署担保合同,合同显示,工大高总向北京汉富美邦借款人民币3亿元,工大高新为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六)工大高新承诺函显示,2017年2月,工大集团委托深圳市宏利创新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称深圳宏利)发行阳明2号私募投资基金,通过恒丰银行委托贷款形式进行融资。深圳宏利委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向工大集团发放贷款,贷款金额4亿元,贷款用途为补充企业流动性资金。工大高总、工大高新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七)工大高新承诺函显示,2017年2月,工大集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哈工大集团2017定向融资计划”,期限18个月,累计发行4,457万元人民币,工大高新为其到期兑付本金及利息提供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担保。

(八)2016年6月29日,工大高新与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合同显示工大集团与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股权收益转让及回购合同》,发行“新华富时工大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融资7.5亿元人民币,工大高新为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九)2017年8月1日,工大高新致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担保函显示,工大集团、杭州东方邦信橙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黑龙江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渤海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委托贷款金额为7.8亿元,工大高新为上述贷款提供无

条件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十)《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哈尔滨机场专用路有限公司与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之融资租赁合同》显示,2016年5月,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向哈尔滨机场专用路有限公司(以下称机场路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金额5亿,工大高新为此笔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十一)第三方保证合同显示,2017年5月和2017年8月,深圳市彼岸大道贰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委托南洋银行向工大集团发放贷款3亿元人民币和4亿元人民币,期限为18个月和12个月。工大高新为此二笔总计7亿元人民币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十二)第三方保证合同显示,2017年5月,工大集团向深圳前海金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融资2亿元人民币,工大高新为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十三)2017年5月26日,工大高新与吴成文签署《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 合同显示工大集团、工大高新、张大成向吴成文借款人民币1亿元,借款期间为2017年5月26日至2017年5月30 日。工大高新为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十四)《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证合同》显示,2018年1月30日,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向工大集团放款2亿元人民币,工大高新为此笔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最高额2.5 亿元人民币连带责任保证。

(十五)2015年12月,工大高新与中程租赁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合同显示哈尔滨市龙丹日高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中程租赁有限公司融资5,000万元,工大高新为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十六)最高额保证合同显示,2016年,哈尔滨哈南国际开发开放总部投资有限公司向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融资5亿元人民币,工大高新为其提供15亿元最高额度保证。

(十七)《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质押合同》显示,2017年10月17日,工大高新子公司龙丹利民为上海建奥提供存单质押担保,担保金额 8, 000万元。

(十八)2014年12月15日,汉柏科技原实际控制人彭海帆与薄超签订了1

亿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14日,并由汉柏科技及其四家子公司(天津汉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汉柏汉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汉柏芯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彭海帆上述个人借款签订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保证合同。2016年9月14日,上述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更,上述公司成为工大高新的下属公司。

综上,工大高新及其下属公司对外发生的上述18笔担保合计63.1亿元。工大高新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当期半年报、年报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未及时披露

(一)2008年7月30日,哈尔滨市呼兰区法院对孙为民诉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呼兰玉米淀粉糖分公司案作出判决,该案涉案金额306.46万元。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2017年7月30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对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工大高新、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城案作出判决,该案涉案金额1,059.15万元。2018年4月28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三)2017年9月4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对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诉工大高新子公司红博商贸城案作出判决,该案涉案金额1,059.59万元。2018年4月28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四)2017年9月15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对建安集团诉工大高新子公司红博物产案作出判决,该案涉案金额2,243.55万元。2018年4月28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五)2017年10月26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对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工大高新子公司红博商贸城案作出判决,该案涉案金额657.4万元。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六)2018年1月5日,杭州市中级法院对吴成文诉张大成、工大集团、工大高新案作出裁定,该案涉案金额10,000万元。2018年4月28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七)2018年1月25日,江西省高级法院对赵林香诉工大高新、工大高总、工大集团案作出了民事调解书,该案涉案金额8.175万元。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八)2018年3月20日,杭州市中级法院对李佳诉工大集团、工大高新、工大高总、张大成案作出判决,该案涉案金额9,940万元。2018年4月28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九)2018年3月26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对黑龙江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工大高新子公司红博物产案作出判决,该案涉案金额147.25万元。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十)2018年3月30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对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案作出裁定,该案涉案金额10,000万元。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十一)2018年3月2日,重庆宗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工大高新偿还本金1.9亿元。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十二)2018年4月20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对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工大高新子公司红博物产案作出判决,该案涉案金额870万元。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十三)2018年5月4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对哈尔滨亿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工大高新子公司红博物产案作出判决,该案涉案金额2,327.11万元。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十四)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冠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书,诉求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教育考试培训大厦支付工程款1,369. 26万元。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十五)2018年5月17日,河北三河市法院对三河市财政局诉工大高新、工大集团等当事人案作出判决,该案涉案金额228万元。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十六)2018年3月26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对黑龙江大正彩翼涂料销售有限公司诉工大高新子公司红博物产案作出判决,该案涉案金额49.59万元。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十七)2018年1月22日,黑龙江博施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起诉工大高新子公司红博物产,该案涉案金额670.45万元。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十八)2017年12月22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对韩秀梅起诉工大高新子公司红博商贸城案作出判决,该案涉案金额8万元。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十九)2017年11月15日,哈尔滨市呼兰区法院对蒋凯地诉工大高新子公司龙丹乳业案作出调解,该案涉案金额9.63万元。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十)2018年6月20日,哈尔滨市呼兰区法院对哈尔滨华联储运有限公司诉工大高新子公司龙丹乳业案作出判决,该案涉案金额127.46万元。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十一)2018年4月26日,冠宇建筑就培训大厦纠纷向哈尔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该案涉案金额1,369.26万元。2018 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十二)2018年4月23日,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对经开租赁诉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工大高总案作出裁定,该案涉案金额20,000万元。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十三)2018年5月8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对深圳市宏利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工大集团、哈尔滨通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工大高新、工大高总案作出裁定 ,该案涉案金额34,851万元。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十四)2018年5月16日,周世平以工大高新子公司汉柏科技、彭海帆、天津汉柏明锐、天津汉柏信息、工大高新为被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案涉案金额10,000万元。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十五)2018年5月31日,徐英捷以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张大成为被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起诉,该案涉案金额20,000万元。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十六)2018年1月25日,北京汉富美邦国际投资顾问中心以工大集团、工大高新、工大高总为被告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涉案金额29,000万元。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十七)2018年4月24日,北京市第三中院对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工大高新子公司汉柏科技、彭海帆申请执行案作出裁定,该案涉案金额10,000万元。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十八)2018年7月18日,天津市二中院对薄超诉工大高新子公司汉柏科技案作出的判决,该案涉案金额11,166万元。2018年12月4日,工大高新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上述28笔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达20.35亿元。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诉讼和仲裁事项工大高新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工大高新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四、公司基本账户被冻结事项未及时披露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工大高新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支行,账号为23001865251050003460基本账户内的存款1.03亿元。暂停支付该1.03亿元存款的期限为12月(从2018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事项工大高新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工大高新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工大高新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情况

(一)2018年1月26日,杭州市中级法院向汉柏科技下达了《股权查封告知书》,冻结工大高新持有汉柏科技100%的股份。2018年4月28日,工大高新才对此事项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二)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发现,工大高新所持红博会展100%股权、红博物产64.22%股权、龙丹利民100%股权,分别于2018年3月26日、5月14日、5月16日被冻结。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才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事项工大高新应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工大高新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六、工大高新重大债务未清偿事项未及时披露

截至2018年7月1日,工大高新及下属子公司逾期债务共16笔,合计金额134,575万元。分别为:1. 汉柏科技欠浦发银行天津分行1500万元。2. 汉柏科技欠浦发银行天津分行2000万元。3.汉柏科技欠浦发银行天津分行3400万元。4. 汉柏科技欠恒丰银行北京分行10, 000万元。5. 汉柏科技欠恒丰银行北京分行7,600万元。6. 汉柏科技欠恒丰银行北京分行2,400万元。7.汉柏科技欠北京银行双秀支行10,000万元。8. 汉柏科技欠北京银行双秀支行5,000万元。9. 工大高新欠徐英捷8,000万元。10.工大高新欠崔炜12,000万元。11.工大高新欠重庆宗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9,000万元。12.工大高新欠经开租赁有限公司20 ,000万元。13.汉柏科技欠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500万元。14.工大高新欠赵林香8,175万元。15. 工大高新欠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10, 000万元。16.汉柏科技欠周世平10,000万元。截至2017年10月25日,逾期负债金额累计达到4.45亿元,首次超过2016年度经审计资产(42.11亿元)的10%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当期年报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七、工大高新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工大高新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公告称,公司下属分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城与省七建发生的工程欠款仲裁事项,根据仲裁裁决书,2016年红博商贸城应支付给省七建工程款291,219,213.17元、延期付款的利息及仲裁费97,774,530.78元。因公司未确认上述事项,导致公告的财务数据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对2016年财务报表进行了重大会计差错调整。上述会计差错影响公司2016年净利润97,774,530.78元,导致公司2016年净利润降低至-60,564,343.58元。其中,减少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62,790,803.67元,减少金额占更正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3, 789,379.10元的455.36%。

工大高新于2018年8月30日披露公告称,因公司存在资金被工大集团占用及未入账负债情况,导致公告的财务数据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对2017年财务报表进行重大会计差错调整。上述会计差错影响公司2017年净利

润51,627,781.54元,导致公司2017年净利润降低至78,488,310.78元。其中,减少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51,627,781.54元,减少金额占更正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127,229,086.53元的40.58% 。公司存在上述重大会计差错,导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2017年1月26日,工大高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签字人员有张大成、何显峰、任慧云、崔国珍、张景杰、吕占生、徐艳华、颜跃进、姚永发、吕莹、王梅。《工大高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2016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书》中未记录上述人员表示异议。

2017年1月26日,工大高新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签字董事有张大成、何显峰、任慧云、崔国珍、张景杰、吕占生、徐艳华、颜跃进。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的会议记录中未记录上述人员表示异议。

2017年1月26日,工大高新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签字监事有梁会东、田黎明、张砚超。在监事会审议年报会议记录中未记录上述人员表示异议。

2018年4月27日,工大高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工大高新2017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签字人员有张大成、何显峰、任慧云、吕占生、徐艳华、颜跃进、姚永发、吕莹、王梅。《工大高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2017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书》显示,彭海帆以“不了解具体信息”为由投弃权票、张大成、何显峰表示同意、王梅表示同意披露,但是对年报中相关事项无法保证真实、准确和完整。

2018年4月27日,工大高新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签字董事有张大成、何显峰、吕占生、徐艳华、颜跃进、彭海帆。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的会议记录中仅彭海帆以“不了解具体信息”为由投弃权票,未记录其他人表示异议。

2018年4月27日,工大高新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签字监事有梁会东、田黎明、张砚超。在监事会审议年报会议记录中未表示异议。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财务凭证、银行资金流水、银行汇票等单据、

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有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工大高新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及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工大高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对于上述事项,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如下:

1.时任工大高新董事长张大成负责上市公司和工大集团的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在公司审议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的董事会审议决议上签字且并未表示异议。在工大高新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等所有涉案违法行为中,张大成均主导、参与或指使他人实施,主观故意明显,涉案金额巨大,违法情节严重。张大成为工大高新上述定期报告披露违法违规及重大事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时任工大高新董事、总经理姚永发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在公司审议2017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审议决议上签字且并未表示异议,为工大高新上述定期报告披露违法违规及重大事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时任工大高新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吕莹,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为工大高新上述定期报告披露违法违规及重大事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时任工大高新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梅,对公司2016年、2017年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在公司审议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的董事会审议决议上签字且并未表示异议。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定期组织编制并向公司证券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日常财务核算等相关工作,承担财务会计核算、财务数据报表等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职责,其履职尽责程度不够,致使工大高新定期报告财务资料不实。为工大高新上述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时任工大高新董事何显峰在公司审议2016年年报、2017 年半年报、2017

年年报的董事会审议决议上签字且并未表示异议。何显峰除了以董事身份在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外,还在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表部分,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身份签字盖章确认。为工大高新上述定期报告披露违法违规及重大事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6.时任工大高新董事、副总经理任会云,在公司审议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审议决议上签字且并未表示异议,对公司2017年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为工大高新上述定期报告披露违法违规及重大事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7.时任工大高新董事崔国珍,在公司审议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审议决议上签字且并未表示异议,为工大高新上述定期报告披露违法违规及重大事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8.时任工大高新董事张景杰,在公司审议2016年年报的董事会审议决议上签字且并未表示异议,为工大高新上述定期报告披露违法违规及重大事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9.时任工大高新董事彭海帆,在公司审议2017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审议决议上签字且并未表示异议,在公司审议2017年年报的董事会审议决议上签字,虽然2017年年报的董事会审议决议上显示其以“不了解具体信息”为由投了弃权票,但是,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应具备与职责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水平,主动调查并获取决策所需资料,董事彭海帆以“不了解具体信息”为由投了弃权票,表明其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为工大高新上述定期报告披露违法违规及重大事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0.时任工大高新独立董事吕占生,在公司审议2016年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的董事会审议决议上签字且并未表示异议,为工大高新上述定期报告披露违法违规及重大事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1.时任工大高新独立董事徐艳华在公司审议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的董事会审议决议上签字且并未表示异议,为工大高新上述定期报告披露违法违规及重大事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2.时任工大高新独立董事颜跃进,在公司审议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的董事会审议决议上签字且并未表示异议,为工大高新上述定期报告披露违法违规及重大事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3.时任工大高新监事梁会东,在公司审议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的监事会审议决议上签字且并未表示异议,为工大高新上述定期报告披露违法违规及重大事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4.时任工大高新监事田黎明,在公司审议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的监事会审议决议上签字且并未表示异议,为工大高新上述定期报告披露违法违规及重大事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5.时任工大高新监事张砚超,在公司审议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的监事会审议决议上签字且并未表示异议,为工大高新上述定期报告披露违法违规及重大事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工大高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董事长张大成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董事兼总经理姚永发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四、对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吕莹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五、对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梅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六、对董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何显峰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七、对董事兼副总经理任会云、董事崔国珍、董事张景杰、彭海帆、独立董事吕占生、独立董事徐艳华、独立董事颜跃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八万元罚款;

八、对监事梁会东、监事田黎明、监事张砚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此外,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我局拟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一、时任工大高新董事长张大成,负责上市公司和工大集团的经营管理和重

大事项决策,在上述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直接组织、策划、领导实施了涉案违法行为,其行为直接致了工大高新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拟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时任工大高新董事、总经理姚永发,负有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法定职责。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其在询问笔录中对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众多重要事项表示不清楚、不了解情况。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应当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积极问询,提出质疑,提供建议。其履职尽责程度严重不够,拟对其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时任工大高新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吕莹,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董事会秘书作为法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促使公司规范运作的重要制度保障。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吕莹履职尽责程度严重不够。拟对其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四、时任工大高新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梅,在《工大高新董事、级管理人员对2016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书》和《工大高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2017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书》上以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签署确认意见。在公司审议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的董事会审议决议上签字且并未表示异议,其勤勉尽责程度严重不够,致使工大高新定期报告财务数据严重不实。拟对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回执》 (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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