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电话号码:022-59189901
手机号码:15620198960
邮箱地址:jslshbc@126.com
执业证号:11201201610326611
执业律所: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宝利国际大厦36层博专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ST凯迪 编号:2020-18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司于2018年5月7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鄂证调查字2018005号)。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18年5月8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立案调查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39)。
2019年4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19]5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5月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9-59)》。
2020年4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9号),现将全文公告如下:
当事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一号凯迪大厦。
李林芝,女,1968年5月出生,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务,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路26号吉星广场10D。
张海涛,男,1974年9月出生,时任凯迪生态总裁、财务总监,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咏春苑2幢2单元10D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林,女,1982年10月出生,时任凯迪生态副总裁,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阳光)董事长,住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长丰村1号。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凯迪生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凯迪生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凯迪生态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8年4月18日,凯迪阳光台账等相关资料仍未交给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函证和盘点工作仍未落实,中审众环会计师王某向时任凯迪生态总裁助理汪某表示,因凯迪阳光的资料一直未提供,中审众环无法在期限内完成审计,另有一些关联关系难以判断,所以要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8年4月22日,时任董秘办主任赵某询问汪某公司是否能按原定日期(4月25日)披露年报,汪某表示需要延期,延期披露的理由是审计工作没有完成。赵某请示李林芝后,发布了年报披露时间延期至4月27日的公告。同日,汪某告知张海涛年报需要延期披露。
2018年4月23日,王某将审计报告初稿发给汪某,明确出具的是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说明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24日,汪某将中审众环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向李林芝和张海涛汇报。王某也致电张海涛,表示中审众环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说明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
2018年4月24日,凯迪生态董秘办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布了2017年度董事会、年度监事会会议通知。通知称公司拟定于2018年4月26日9时30分在凯迪生态708室召开年度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2017年年报,但由于中审众环的审计报告还没出来,2017年年报需26日开会时才能提供现场审阅。
2018年4月25日21时30分,张海涛、张某国(时任独立董事)、唐某明(时任董事)、徐某生(时任独立董事)、汪某、胡某栋(时任职工监事)、赵某等人与王某、范某铭(凯迪生态签字会计师之一)开会,针对审计意见进行详细沟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层正式沟通。王某、范某铭向参会人员告知了将对2017年年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并报告了导致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各项问题。王某、范某铭离开会场后,凯迪生态方人员继续开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委员会与公司部分治理层的磋商。与会人员认为,对于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是无法接受的,决定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各项问题继续提供补证或予以解决。
4月26日9时30分,因董秘办仍未收到财务报告定稿,原定年度董事会和年度监事会无法召开,会议取消。同时,凯迪生态审计机构与凯迪生态部分人员开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层正式沟通。参会人员包括李林芝、张海涛、江林、唐某明、张某国、徐某生、罗某元、汪某、胡某栋、赵某、王某、范某铭等人。主要议题为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各项问题明确了工作责任人和完成工作的截止期限,会议记录显示补充审计所需资料的截止日期在4月30日之后。
4月26日21时,凯迪生态董秘办仍未收到经签字批准的2017年年报。赵某通过电子邮件请示李林芝审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无法于2018年4月27日披露2017年年报的公告。21时30分,凯迪生态部分人员再次召开会议。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委员会与公司部分治理层沟通。参会人员包括张海涛、张某国、唐某明、汪某、赵某等人。会议通报了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情况:公司方表达了年报延期到4月30日之后披露的决定,监管部门告知了公司方公司不按期披露年报会引发的后果。
2018年4月27日下午,赵某通过电子邮件请示李林芝审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报了《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2018年4月28日,凯迪生态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截至2018年4月30日,凯迪生态未披露2017年年报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8年6月29日,凯迪生态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同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两次年报延期披露事项均由李林芝审批后公告。李林芝前期并未主动关注年报编制和披露进展,直到2018年4月24日汪某汇报才了解相关情况。李林芝在已知悉审计机构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并未给予足够重视,临近年报截止日期的4次年报工作会议,只参加了第3次会议,且是在会议快结束时才参加,后续也未参与和审计机构、监管机构的持续沟通协调。
凯迪生态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前期参与了与审计机构的沟通,并参与了关于年报披露和审计意见的4次会议,熟悉年报披露进展和面临的问题。但其在4月25日的会议上关注的重点是审计意见对公司的影响,主张待审计机构变更审计意见后再披露年报。对于26日会议安排的补充审计资料工作明显无法达到4月30日之前披露年报的要求,也未坚持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事项。
凯迪生态时任副总裁江林,同时担任凯迪阳光董事长,凯迪阳光未及时提供相关合同及台账是审计机构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重要原因。
以上事实,有凯迪生态相关公告、定期报告、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情况说明以及相关当事人的邮件与微信沟通记录、询问笔录和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凯迪生态未在2017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未在2018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披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
根据《信披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关于时任董事长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务的李林芝、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以及时任副总裁江林,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上述人员应该对凯迪生态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承担责任,其中李林芝、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江林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李林芝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三、对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江林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以上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公司判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事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情形。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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