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电话号码:022-59189901
手机号码:15620198960
邮箱地址:jslshbc@126.com
执业证号:11201201610326611
执业律所: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宝利国际大厦36层博专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600086 证券简称:东方金钰 公告编号:临2020-012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鄂证调查字2019006号),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6)。
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24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赵宁先生、宋孝刚先生、杨媛媛女士、高国旭先生、曹霞女士、尹梦葶女士、刘福民先生、万安娃先生、张兆国先生、李春江先生、陈香兰女士、孙敦标先生、彭卓义先生、雷军先生、姜平女士、周凡鹭女士、刘雅清女士、王志昊先生、张文风先生: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釆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东方金钰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间(以下简称涉案期间),东方金钰为完成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业绩指标,虚构其所控制的瑞丽市姐告宏宁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姐告宏宁)与普日腊、保生、李柳靑、凤咩、自孔堵、张国梅等六名自然人名义客户之间的翡翠原石销售交易。
一、东方金钰通过其控制的姐告宏宁虚构销售和采购交易
涉案期间,姐告宏宁控制19个银行账户,虚构销售和釆购交易资金流,该19个银行账户分为三组:第一组为普日腊、保生、李柳青、凤咩、自孔堵、张国梅等六名名义客户的银行账户;第二组为董勒成、邵银丽、木果1、木果2、余海光、方月华、双岩石等七名自然人中转方的银行账户;第三组为李干退、蒋发东、宝占明、吴海龙、杨国荣、董勒先等六名名义供应商的银行账户。
(一)东方金钰虚构销售交易。姐告宏宁控制上述19个银行账户,将来源于或流经东方金钰及其控制的公司或银行账户的资金47,930.19万元,通过上述中转方和名义供应商账户转入上述六名名义客户账户,再控制上述名义客户账户支付销售交易款项,资金最终回流至姐告宏宁,上述资金流转构成资金闭环。同时,涉案销售交易涉及姐告宏宁与普日腊、保生、李柳青、凤咩、自孔堵、张国梅等六名名义客户之间的翡翠原石销售合同系虚假合同,理由如下:
第一,该销售合同上普日腊等六人的笔迹与其真实笔迹明显不一致;第二,普日腊等六人称从未与姐告宏宁发生过任何翡翠原石交易,从未在与姐告宏宁翡翠原石销售合同或出库单等文件上签字;第三,从合同的履行情况看,姐告宏宁并无上述交易中交付合同标的物的记录,如提货人名称记录、提货单据、物流单据等,相关工作人员亦不知悉标的物的去向,也未见过前来看货和提货的客户;第四,普日腊等六名名义客户缺少翡翠原石交易的相关经历、经验、鉴定能力、资金实力及渠道,客观上缺少签订并履行翡翠原石交易合同的能力。
綜合考虑合同签字情况、履行情况、交易主体适格情况等,姐告宏宁与上述六名名义客户的翡翠原石交易合同系虚假合同。综上,东方金钰通过其控制的姐告宏宁虚构上述销售交易的资金流及销售合同等,虚构上述销售交易。
(二)东方金钰虚构采购交易。为使涉案资金顺利从东方金钰及其控制的公司转入名义客户账户,姐告宏宁在2016年至2017年伪造与李干退、蒋发东、宝占明、吴海龙、杨国荣、董勤先等六名名义供应商之间的采购合同,虚构釆购交易。姐告宏宁向上述李干退等六名名义供应商支付81,818.12万元釆购款,其中39,789.59万元通过中转方账户转入名义客户账户。综上,东方金钰通过其控制的姐告宏宁虚构上述采购交易的资金流及釆购合同等,虚构上述采购交易。姐告宏宁控制上述19个银行账户,伪造销售和采购交易现金流水,相关资金来源于东方金钰及其控制的公司或银行账户,最终作为普日腊等六人支付的销售款项流入姐告宏宁,构成资金闭环。
二、东方金钰2016年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姐告宏宁通过上述虚构销售合同及现金流等手段,虚构与保生、李柳青、自孔堵之间的销售交易,合计14,169.09万元,该涉案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上述涉案交易中的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应予以确认。同时,姐告宏宁通过上述伪造釆购合同等方式,虚构与宝占明、董勒先、蒋发东之间的采购交易,合计20,104.02万元。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和采购交易,东方金钰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4,169.0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4,665万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9,504.09万元,占当年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的29.60%。
三、东方金钰2017年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姐告宏宁通过上述虚构销售合同及现金流等手段,虚构与普日腊、保生、李柳青、凤咩、自孔堵之间的销售交易,合计29,487.1万元,该涉案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上述涉案交易中的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应予以确认。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东方金钰控制的姐告宏宁在2017年度形成营业收入29,487.1万元,构成虚增营业收入。
同时,姐告宏宁通过上述伪造采购合同等方式,虚构与李干退、吴海龙、宝占明、董勒先、蒋发东、杨国荣之间的釆购交易,合计61,714.1万元。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和釆购交易,东方金钰2017年度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9,487.1 万元, 虚增营业成本11,038.9 万元, 导致虚增利润总额18,448.2万元,占当年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的59.70%。
四、东方金钰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应收账款存在虚假记载
姐告宏宁通过上述虚构销售合同及现金流等手段,虚构与普日腊、凤咩、张国梅之间的销售交易,合计12,000万元,该涉案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条规定,上述涉案交易中的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应予以确认。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东方金粧控制的姐告宏宁在2018年1月至6月形成营业收入12,000万元,构成虚增营业收入。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东方金钰2018年3月形成应收账款7,720万元,虚增应收账款余额。
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东方金钰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2,000万元,虚增营业成本4,100万元,虚增应收账款7,720万元,同时导致虚增利润总额7,900万元,占2018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比例为211.48%。东方金钰在涉案定期报告确认上述收入,同时导致涉案定期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及应收账款。其中,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4,169.0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4,66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504.09万元,占当年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的29.60%,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9,487.10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1,038.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8,448.20万元,占当年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的59.70%;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2,000万元,虚增营
业成本4,100万元,虚增应收账款7,72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900万元,占2018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比例为211.48%。
时任董事长赵宁、董事张兆国、万安娃、刘福民,时任监事李春江、周凡鹭、陈香兰,董事兼财务总监宋孝刚、时任副总经理杨媛媛、高国旭、曹霞、尹梦葶、彭卓义、雷军、王志昊、姜平,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雅清在2016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时任董事长赵宁、董事张兆国、万安娃、刘福民,时任监事李春江、周凡鹭、陈香兰,董事兼财务总监宋孝刚、时任副总经理杨媛媛、高国旭、曹霞、彭卓义、雷军、王志昊、姜平,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雅清在2017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时任董事长赵宁、董事张兆国、万安娃、刘福民,时任监事李春江、孙敦标、陈香兰,董事兼财务总监宋孝刚、时任总经理张文风、副总经理杨媛媛、高国旭、曹霞、彭卓义、雷军、王志昊、姜平,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雅清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转账记录、会计凭证、销售合同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行为。
对东方金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东方金钰时任董事长赵宁知悉、授意、指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副总经理杨媛媛、曹霞分管釆购、销售、财务工作,组织、直接参与虚构销售交易,是违法行为的主要策划者和执行者,尹梦葶作为时任副总经理,分管财务工作,知悉并参与违法行为,上述人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宋孝刚、副总经理高国旭等主管相关工作,未及时发现、预防违法行为,时任董事张兆国、万安娃、刘福民,时任监事李春江、陈香兰、周凡鹭,时任总经理张文风,时任副总经理彭卓义、雷军、姜平、王志昊,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雅清,上述人员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东方金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赵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杨媛媛、曹霞、尹梦葶责令改正,给予警吿,并分别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四、对高国旭、宋孝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的罚款;
五、对张兆国、万安娃、刘福民、彭卓义、王志昊、雷军、姜平、刘雅清、张文风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六、对李春江、周凡鹭、陈香兰、孙敦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赵宁、杨媛媛、曹霞、尹梦葶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赵宁采取十年市场禁入措施;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杨媛媛、曹霞、尹梦葶釆取五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上述人员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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