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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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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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发表于2017年3月10日《今晚报》第七版
今晚报讯 春节前后,本市街头悄然出现的众多共享单车,成了很多市民的出行“标配”。那么,这种新型交通工具在法律面前,又有着哪些权利和义务?
恶意损坏将负法律责任
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博晨
消费者在通过扫码付费后,实际上已经与共享单车提供者建立起法律上的租赁合同关系,如果使用者以其他方法私自偷逃费用的话,将会构成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如果使用者将使用的共享单车带回家,或者是将车锁破坏、自己加锁私自占有该车辆时,将可能构成我国刑法上规定的侵占罪。而通过私自破坏路边共享单车的车锁,从而非法偷盗车辆,以及拆卸共享单车零部件据为己有的行为,将可能构成盗窃罪。最后,关于恶意毁损、损坏共享单车这一行为,可能还会构成损坏公私财物罪。
因此,在继续宣传文明使用、绿色出行的基础上,还应当对共享单车的管理进行进一步提升,最终达到规范共享单车市场以及便利广大消费者出行的目的。
租赁共享单车受消法保护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潘晓滨
共享单车是我国大中城市逐渐兴起的一个崭新计时租赁消费模式。由于贴近生活,可以帮助广大市民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而快速发展起来。但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共享单车服务也暴露出押金无法正常退还、超额收费等一系列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具体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基本权利,其中包括与共享单车租赁服务密切相关的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现实中,一些共享单车的经营者并没有明确提示,导致消费者对退还押金的流程,或单车的充值门槛不能充分知情,造成了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另一方面,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必须保证质量、价格合理、计量正确,不得违反平等自愿、公平交易的市场准则,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制交易。而在共享单车的使用中,押金逾期退还和超额收费行为的出现,构成了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害。
骑行安全问题引关注
天津市检察官学院讲师 孟 睿
时下,共享单车的盛行,解决了很多人“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然而骑车载人、人车争道等安全隐患问题也如影随形。目前上海已经推出了一系列举措,除了改进共享单车的注册办法,还将严禁12岁以下儿童骑共享单车(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骑乘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
关于共享单车公司如何控制用户使用的潜在风险,我们可以看一下摩拜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的细则:“在保险期间内,因被摩拜单车所提供的自行车自身原因而导致消费者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残疾,或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司法、行政等部门判定生效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将由众安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所以,只有因共享单车本身“设计缺陷”出现的意外故障而引发的意外情况,平台方需承担相应责任外,由用户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平台方均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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