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电话号码:022-59189901
手机号码:15620198960
邮箱地址:jslshbc@126.com
执业证号:11201201610326611
执业律所: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宝利国际大厦36层博专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300815 证券简称:玉禾田 公告编号:2022-006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对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 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9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 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 对佳木斯分公司被桦南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等相关事项予以报告和披露,信息 披露不完整、不及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 四条的有关规定。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四 条的规定,我会决定给予你公司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我会提 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加强内部管控制 度,严格管控下属分子公司,并以此为鉴,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学习和培训。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强化规范运作意 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 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运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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