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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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1610326611
执业律所: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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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监管指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的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提高证券交易所风险处置的效率,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是指证券交易所根据《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用于弥补证券交易所重大经济损失,防范与证券交易所业务活动有关的重大风险事故,以保证证券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就风险基金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应当包括风险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及具体职责、监事会检查风险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证券交易所应在每次使用风险基金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送使用报告。
风险基金使用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原因、必要性;
(二)使用金额、具体使用情况;
(三)追偿计划。
第五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向证监会报送的年度报告中说明风险基金有关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基金规模;
(二)提取情况;
(三)使用情况;
(四)追偿情况;
(五)相关制度执行和完善情况。
第六条证监会对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纳入现场检查范围。
证监会对风险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指引由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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