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电话号码:022-59189901
手机号码:15620198960
邮箱地址:jslshbc@126.com
执业证号:11201201610326611
执业律所: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宝利国际大厦36层博专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600576 证券简称:祥源文化 公告编号:临2019-046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案金额:原合计诉讼金额5,918,372.81元,一审判决金额2,249,386.23元(含赔偿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2017年8月4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孔德永先生和现间接控股股东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相关承诺,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2019年8月6日,公司陆续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4份《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对24名原告起诉公司等有关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序号 原告 被告 合计诉讼金额(元)
1 丁鹏翔 公司 153,848.18
2 焦群英 公司、龙薇传媒 230,100.72
3 何桂英 公司、龙薇传媒、赵薇 39,124.86
4 丁敏玲等4 名自然人 公司 177,003.36
5 敖忠华等4 名自然人 公司、龙薇传媒、赵薇、孔德永 349,962.64
6 俞兴江等13 名自然人 公司、龙薇传媒 4,968,333.05
合计 24 名自然人 5,918,372.81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5,918,372.81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公司等有关方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了处罚。原告共计24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有关各方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一审案件判决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对丁鹏翔诉公司案件,因其主张的购买公司股票的投资行为虽发生于案涉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的期间内,但其在此期间卖出的公司股票数量已经超过了买入的数量,故丁鹏翔的该项投资行为与公司所实施的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丁鹏翔的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由丁鹏翔负担。
(二)对焦群英诉公司、龙薇传媒案件,因其于2017 年4 月5 日之后陆续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于公司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故其主张的相应投资损失与公司虚假陈述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焦群英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由焦群英负担。
(三)对何桂英诉公司、龙薇传媒、赵薇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35,735.15 元。
2、龙薇传媒、赵薇对上述第一项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何桂英负担78.00 元;公司、龙薇传媒、赵薇负担700.00元。
4、驳回何桂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对丁敏玲等4 人诉公司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124,991.70 元。
2、案件受理费合计由公司负担2,328.00 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对敖忠华等4 人诉公司、龙薇传媒、赵薇、孔德永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194,432.48 元。
2、龙薇传媒、赵薇、孔德永对上述第一项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合计由公司、龙薇传媒、赵薇、孔德永共同负担4,237.00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对俞兴江等13 人诉公司、龙薇传媒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1,864,891.90 元。
2、龙薇传媒对上述第一项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合计由公司、龙薇传媒共同负担22,070.00 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上述一审判决,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为避免公司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经济损失,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孔德永先生于2017 年8 月4 日承诺如因个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导致上市公司需承担任何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均由孔德永先生无条件向上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承诺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后续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1民初2259号-2262号、(2018)浙01民初2304号-2307号、(2018)浙01民初2330号-2034号、(2018)浙01民初2346号-2347号、(2018)浙01民初2351号、(2018)浙01民初2360号-2367号。
特此公告。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7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5620198960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宝利国际大厦36层博专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 2018 www.hubochenlawyersteam.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