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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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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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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公告

*ST 新亿:关于收到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 新亿   公告编号:2021-047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1 年 4 月 1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 号),主要内容如下: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黄伟∶ 

当事人∶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新亿或公司),住所∶ 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 

黄伟,男,1973 年 7 月出生,时任*ST 新亿董事长,住址∶新疆 乌鲁木齐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 规定,我局对*ST 新亿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 享有的权利。本案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 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ST 新亿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 11 月,*ST 新亿上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四川华信(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向*ST 新亿发函表示不再承接公司 2019 年财务报表审 计业务后,*ST 新亿未及时有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2019 年年报进 行审计。直至 2020 年 8 月 3 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深圳堂堂)的议案。2020 年 8 月 25 日,深圳堂堂向*ST 新亿出具 2019 年年度审计报告。2020 年 8 月 25 日,*ST 新亿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 年度报告的议案。2020 年 8 月 28 日,*ST 新亿披露 2019 年年度 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ST 新亿定期或临时公告、董事会和监事会相 关会议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子邮件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足 以认定。 *ST 新亿未在 2019 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该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 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黄伟作为*ST 新亿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在*ST 新亿未聘任专职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期间,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相关职责由 黄伟实际履行,其在*ST 新亿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 事项中未勤勉尽责,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以及《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其应当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ST 新亿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 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 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 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 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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