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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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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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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公告

亚太药业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 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1-052 

债券代码:128062   债券简称:亚药转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 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太药业”) 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 (浙证调查字 2019427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 2020 年 1 月 2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4)及每月发布的进展公告。 

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 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2 号), 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3 月 1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 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1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 号)及《市场 禁入决定书》([2021]1 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 区。 

任军,男,1967 年 8 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董事,住址:上海 市徐汇区。 

陈尧根,男,1951 年 2 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董事长、总经理, 住址:浙江省绍兴县。 

吕旭幸,男,1975 年 6 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副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何珍,女,1969 年 3 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董事、财务总监, 住址:浙江省绍兴县。 

沈依伊,男,1981 年 12 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董事、董事会秘 书、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孙黎明,男,1977 年 5 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董事会秘书、副 总经理,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胡宝坤,男,1970 年 11 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副总经理,住址: 浙江省绍兴县。 

王丽云,女,1964 年 5 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副总经理,住址: 浙江省绍兴县。 

谭钦水,男,1970 年 9 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副总经理,住址: 浙江省绍兴县。

 钟婉珍,女,1952 年 5 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董事,住址:浙 江省绍兴县。

平华标,男,1974 年 4 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董事,住址:浙 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詹金彪,男,1962 年 12 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独立董事,住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何大安,男,1957 年 12 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独立董事,住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莫国萍,女,1981 年 10 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独立董事,住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成华强,男,1970 年 5 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监事,住址:浙 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赵科学,男,1978 年 3 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监事,住址:浙 江省诸暨市。

 王国贤,男,1969 年 10 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监事,住址:浙 江省绍兴县。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亚太药业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 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詹 金彪、何大安、莫国萍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其余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 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 年底,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海新高峰”)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 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上海新高峰在未开 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安徽贤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咏 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临西循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乐清迈博生 物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三和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安葛莱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昊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五睦医疗科技有限 公司、上海茁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文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客 户的销售收入,并通过武汉光谷临床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科临 医学研究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市医临健康医疗基金会等第三方主体实 现资金流转。2016 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 10,053.27 万 元,虚增营业成本 6,470.94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3,351.73 万元,分 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 11.65%、 12.37%和 23.29%。2017 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 17,608.24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10,186.04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7,370.78 万元, 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 16.26%、 16.96%和 31.08%。2018 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 17,731.65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10,817.32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6,687.03 万元, 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 13.54%、 14.73%和 27.70%。

上述财务数据纳入亚太药业合并报表后,导致亚 太药业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 息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客户资料、财务数据及财务资料、银 行资金流水、询问笔录、董事会及监事会资料、当事人及相关机构提 供的其他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亚太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 定,构成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 任军时任上海新高峰董事长兼总经理,组织实施了持续性的财务 造假行为,担任亚太药业董事后明知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仍签字保 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总经理陈尧根兼任上海新高 峰董事,未能组织亚太药业对上海新高峰采取必要及有效管控,导致 亚太药业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任军、陈尧根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是亚太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吕旭幸未能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 完整,审议通过并在相关年度报告上签字。董事兼财务总监何珍未能 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且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 计机构负责人在相关年度报告上签字。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沈依伊在相关年度报告上签字,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黎明在 2016 年年度 报告上签字,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副总经理胡宝坤、王丽云、谭钦水在相关年度报告上签字承担保 证责任。董事钟婉珍、平华标,独立董事詹金彪、何大安、莫国萍, 监事成华强、赵科学、王国贤,保证任期内相应年度报告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上述人员是亚太药业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詹金彪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发生 下任职之前。前期财务数据已经不真实,以此作为基数,非财务专业 独立董事难以识别此后发生的财务数据作假。其二,上海新高峰主要 负责人蓄意作假,审计机构、财务专业独立董事都被欺骗,非财务专 业独立董事客观上难以察觉。其三,在完善治理结构、监督重大决策、 聘请审计机构等方面基本做到了勤勉尽责。案涉财务造假是本届董事 会自查发现线索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调查处理,避免了中小投资者进 一步损失,是勤勉尽责的表现。 

何大安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发生 在任职之前,这是出现虚假财务事件的根源。其二,2016 年暨收购 后第一年的年度报告经审计机构审核未发现异常。本人签字的 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公司专业会计师和审计机构都不能甄别存在 虚假,作为非会计专业独立董事难以发现。其三,在完善治理结构、  监督重大决策、聘请审计机构等方面基本做到了勤勉尽责。上海新高 峰财务造假比较复杂,非会计专业独立董事难以察觉。 

莫国萍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对 2016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不知情、未参与。收购发生在任职之前,任职时充分了解了亚太药业 2016 年年度报告等相关资料,保持了合理信赖。其二,对 2017 年、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无法发现、未参与、主观无过错。在审 计报告、鉴证报告等外部证据无异常的情况下,无法推断财务报表存 在虚假记载,无理由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此外,上海新高峰主要 负责人有目的实施持续性财务造假行为,具有隐蔽性,作为独立董事 难以发现。 上述当事人请求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对于詹金彪、何大安、莫国萍的上述申辩意见,经复核,中国证 监会浙江监管局认为:第一,《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独立董事 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独立董事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 管理,主动了解公司情况,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履行职责,不知情、 未参与、无相关专业背景、信赖中介机构意见等均不构成免责事由。 第二,本案是监管部门关注到相关风险后,要求公司进行自查并开展 现场检查及立案调查等。第三,量罚时已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任职 履职等情况,申辩材料不足以说明其作为独立董事已尽到勤勉尽责义 务。综上,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詹金彪、何大安、莫国萍的申辩 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另有三位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016 年年度 报告上签字。经审查有关证据材料,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中国证监 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其免于处罚:三位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能较为积 极地参加董事会、审阅议案材料、发表独立意见,保持与公司及相关 人员的沟通,并通过出差参与亚太药业项目调研考察、对收购前后上 海新高峰业绩进行分析比较、委派团队到上海新高峰现场了解及核查 等方式履行职责。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 2005 年《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 一、对亚太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任军、陈尧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吕旭幸、何珍、沈依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 万元罚 款; 四、对孙黎明、胡宝坤、王丽云、谭钦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 万元罚款; 五、对钟婉珍、平华标、詹金彪、何大安、莫国萍、成华强、赵 科学、王国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 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 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 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 执行。 三、《市场禁入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任军,男,1967 年 8 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董事,住 址:上海市徐汇区。 

陈尧根,男,1951 年 2 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董事长、总经理, 住址:浙江省绍兴县。 

依据 2005《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亚 太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任军、陈尧根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 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 年度,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 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 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 上海新高峰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安徽贤林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上海咏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临西循健康咨询有限 公司、乐清迈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三和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海安葛莱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昊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五 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茁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文澜医疗科 技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收入,并通过武汉光谷临床医学科技有限公 司、佛山市科临医学研究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市医临健康医疗基金会 等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2016 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 入 10,053.27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6,470.94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3,351.73 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 润总额的 11.65%、12.37%和 23.29%。2017 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 营业收入 17,608.24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10,186.04 万元,虚增利润 总额 7,370.78 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利润总额的 16.26%、16.96%和 31.08%。2018 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 增营业收入 17,731.65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10,817.32 万元,虚增利 润总额 6,687.03 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 本、利润总额的 13.54%、14.73%和 27.70%。上述财务数据纳入亚太 药业合并报表后,导致亚太药业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 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客户资料、财务数据及财务资料、银 行资金流水、询问笔录、董事会及监事会资料、当事人及相关机构提 - 9 - 供的其他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亚太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 定,构成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 任军时任上海新高峰董事长兼总经理,全面负责上海新高峰经营 管理,组织实施了持续性的财务造假行为,担任亚太药业董事后明知 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仍签字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董事 长、总经理陈尧根兼任上海新高峰董事,未能组织亚太药业对上海新 高峰采取必要及有效管控,导致亚太药业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任 军、陈尧根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是亚太药业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 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决定:对任军、陈尧根分别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中国证监 会浙江监管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当事人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 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 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 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 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 10 - 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 2、根据《市场禁入决定书》,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 陈尧根先生被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尽快 聘任新的董事长、总经理,更换法定代表人。 3、对于此次行政处罚,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 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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