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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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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公告

金杯汽车 :关于公司间接控股东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股票代码: 600609   股票简称:金杯汽车   公告编号:临 2021-047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间接控股东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1 年 4 月 20 日,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金杯汽车”)间接控股股东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晨集团”)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24 号)。 

●本次中国证监会拟对华晨集团作出的行政处罚不会对金杯汽车 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 况正常。

 ●华晨集团及直接控股股东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目前尚处于重整过程中,能否重整成功尚存 在不确定性,重整方案可能会对公司股权结构、控制权等方面产生一 定影响。截至本公告日,华晨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资产公司间接持 有金杯汽车 253,321,142 股股份,占金杯汽车总股本的 19.3198%。

 一、基本情况 2020 年 11 月 20 日,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晨集团收到中国证监 会《调查通知书》(辽证调查字[2020]101 号),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华 晨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立案调查。(具体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0-071)。 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晨集团及其相关人员收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24 号)(以下 简称《告知书》),《告知书》认为华晨集团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违 规,拟进行行政处罚。《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华晨集团披露的 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 记载 2016 年开始,华晨集团自主品牌汽车的业绩和利润下滑严重, 2017 年开始出现亏损。为了完成业绩考核,华晨集团通过转让下属 公司股权确认了投资收益,但截至华晨集团确认投资收益日,股权转 让合同项下交易未完成,股权转让收益不能确认,涉嫌虚增利润。 华晨集团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和企业债的发行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所述的行为。 

(二)华晨集团涉嫌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 华晨集团将包含涉嫌虚假记载的 2017 年度、2018 年度财务报告 在内的申报材料向证监会申请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19 年 8 月 8 日获得公开发行行政许可批复。 华晨集团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项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行为。

 (三)华晨集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披露的文件涉嫌虚假记载 2018 年 10 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同意华晨 集团在未来12个月内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0亿元的公司 债券。2019 年华晨集团成功发行四笔总计 50 亿元的私募债。2020 年 2 月 18 日,上交所同意华晨集团在未来 12 个月内向合格投资者非公 开发行不超过 50 亿元的公司债券。2020 年华晨集团成功发行 14 亿 元私募债。以上债券发行,华晨集团向合格投资者披露债券募集说明 书,包含 2017 年、2018 年财务数据涉嫌虚假记载。华晨集团上述行 为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四)华晨集团涉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 2018 至 2019 年期间,华晨集团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 册并向银行间市场合格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 6 期超短期融资券,共募 集资金 65 亿元。发行和存续期华晨集团披露的 2017 年及 2018 年财 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华晨集团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第七条的规定, 构成《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 的意见》(银发﹝2018﹞296 号)的情行。 

(五)华晨集团涉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1、未及时披露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2、未及时披露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3、未及时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4、未按规定披露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相关 事项。 

上述事项分别属于《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113 号)第四十五条、2019 年《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 2019 年《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华晨集团应当立即将上述重 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 告,并予公告。

华晨集团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19 年《证券法》第 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项及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 证监会拟决定: 综合上述违法事实,依据 2005 年《证券法》有关规定,责令华 晨集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依据 2019 年《证券法》有关规定,责令华晨集团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以罚款;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 合计对华晨集团处以5360万元罚款;对祁玉民处以60 万元罚款; 对叶正华、刘鹏程分别处以 40 万元罚款;对刘同富、邢如飞分别处 以 30 万元罚款;对吴小安、池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对阎秉哲处 以 20 万元罚款;对杨波、东风、刘学敏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对高 新刚处以 8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中国证 监会拟对华晨集团实施的行政处罚,华晨集团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 证的权利。

 二、对公司影响 本次中国证监会拟对华晨集团作出的行政处罚不会对金杯汽车的 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 况正常。 华晨集团及公司直接控股股东资产公司目前尚处于重整过程中, 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方案可能会对公司股权结构、控 制权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截至本公告日,华晨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 司资产公司间接持有金杯汽车 253,321,142 股股份,占金杯汽车总股本 的 19.3198%。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 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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