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电话号码:022-59189901
手机号码:15620198960
邮箱地址:jslshbc@126.com
执业证号:11201201610326611
执业律所: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宝利国际大厦36层博专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ST德豪 编号:2021—35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安徽证监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皖证调查字2020001号)。因公司涉嫌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信息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34)。
2021年4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2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豪润达)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德豪润达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1、德豪润达未按规定披露关停LED芯片工厂的重大事件,导致2018年年报涉嫌重大遗漏
2018年12月10日,德豪润达召开总裁办公会,形成压缩芯片事业部规模、逐步关闭芯片工厂的决议。该决议形成后,公司即开始着手实施芜湖德豪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三颐)、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芯片及封装工厂的减产闭厂工作。公司关于芯片工厂关闭决议的形成及实施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变化,属于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构成重大事件。德豪润达未就该决议事项发布临时公告,也未在2018年年报中予以披露,导致2018年年报涉嫌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2、德豪润达虚增2018年度利润,导致2018年年报涉嫌虚假记载
(一)德豪润达少计提LED芯片业务非流动性资产减值准备,虚增2018年度利润2,910,586,411.77元
2019年11月18日,德豪润达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为消除2018年年报“LED芯片业务相关股东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保留事项影响,公司聘请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国际)以2018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公司LED芯片业务非流动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及减值的具体金额进行评估。根据中联国际评估结果,公司对LED芯片业务非流动资产的各项减值进行了确认,并作为一项前期会计差错处理,追溯调整2018年度财务报表,补充计提LED芯片业务非流动性资产减值准备合计2,910,586,411.77元。根据LED芯片行业外部环境和公司经营情况,2018年底德豪润达LED芯片业务相关非流动性资产存在明显减值迹象,但德豪润达未对该资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进行全面评估,合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导致2018年年报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910,586,411.77元,虚增2018年度利润2,910,586,411.77元。
(二)德豪润达少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虚增2018年度利润95,000,000.00元
2017年6月,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蚌埠高新区财政局)下发通知,称为了加快LED倒装芯片项目实施进度,同意拨付德豪润达控股子公司蚌埠三颐产业扶持基金1.25亿元。蚌埠三颐分别于2018年2月、2018年4月收到蚌埠高新区财政局拨付的1,000万元、1,500万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德豪润达应收蚌埠高新区财政局政府补助10,000万元。经查,2018年年报披露前,德豪润达已得知蚌埠高新区财政局决定停止拨付政府补助,该其他应收款无法收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的规定,应计提坏账准备。德豪润达在2018年年报中对该项其他应收款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5,000,000.00元,少计提95,000,000.00元,虚增2018年度利润95,000,000.00元。
(三)德豪润达未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虚增2018年度利润452,971,200.00元
2018年8月10日,就美国Lumileds公司起诉德豪润达侵占商业秘密一案,美国加州法院陪审团作出初步裁决:由于挪用商业秘密,德豪润达少支出了研发费用,德豪润达须向Lumileds补偿研发费用6,600万美元。德豪润达2018年报披露了该诉讼,但未计提预计负债。2019年5月10日,德豪润达披露诉讼进展公告,,称根据美国加州法院作出的判决,被告德豪润达、王冬雷和陈刚毅应向原告Lumileds支付6,600万美元。2019年11月18日,德豪润达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该诉讼事项作为一项前期会计差错处理,追溯调整2018年度财务报表,调增预计负债452,971,200元(按2018年12月31日汇率1美元=6.8632人民币计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的规定,该所涉未决诉讼事项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但德豪润达未予计提,导致2018年年报少计预计负债452,971,200.00元,虚增2018年度利润452,971,200.00元。
综上,德豪润达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910,586,411.77元,少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95,000,000.00元,未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452,971,200.00元,合计虚增2018年度利润3,458,557,611.77元,导致2018年年报涉嫌虚假记载。德豪润达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以上违法事实,有德豪润达相关公告、2018年年报、相关会议纪要、决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相关明细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认为,德豪润达作为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少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未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导致披露的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等情况,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王冬雷,时任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层需向其进行汇报,且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王冬雷知悉并同意上述违法行为。王晟,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与王冬雷是兄弟关系,属于一致行动人,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知悉上述违法行为。李华亭,时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知悉上述违法行为,虽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但对公司重大事项不起决定、主要作用。郭翠花,时任公司执行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分管公司财务工作,知悉上述涉及财务事项的违法行为并具体负责相应财务处理工作。涂崎,时任公司执行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主要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知悉公司关停LED芯片工厂的重大事项,未将该事项进行临时公告,也未在2018年年报中予以披露。王建国,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并长期从事财务审计工作,具备发现公司财务处理方面存在违法事实的专业能力,但对公司的违法行为并未提出异议。郝亚超,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具有律师资格,并长期从事法律工作,具备发现公司未决诉讼很可能败诉的专业能力,但未予指出,也未对公司的违法行为提出异议。对于德豪润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王冬雷、王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华亭、郭翠花、涂崎、王建国、郝亚超是其他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德豪润达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冬雷、王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其他责任人员李华亭、郭翠花、涂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其他责任人员王建国、郝亚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第五条之规定,就我局
拟实施的处罚决定,德豪润达、王冬雷、王晟、李华亭、郭翠花、涂崎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王建国、郝亚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5.2条第(三)项至第(五)项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但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2、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3、《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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