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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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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公告

维维股份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38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202003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7日披露的《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2)。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0〕2号),详情见公司于2020年7月18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7)。

2020年7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股份),注册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维维大道300号,法定代表人杨启典。

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集团),注册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维维大道300号,法定代表人崔超。

杨启典,男,1958年12月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时任维维股份董事长。

赵惠卿,男,1966年4月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时任维维股份董事、总经理。

张明扬,男,1961年8月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时任维维股份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崔超,男,1971年9月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时任维维集团总经理。

宋晓梅,女,1964年10月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时任维维集团财务总监。

崔桂亮,男,1962年7月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时任维维股份董事。

藤谷阳一,男,1967年6月出生,护照地址:日本,时任维维股份董事、副总经理。

孟召永,男,1972年11月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时任维维股份董事、董事会秘书。

张玉明,男,1962年7月出生,身份证住址:上海市徐汇区,时任维维股份独立董事。

罗栋梁,男,1972年9月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时任维维股份独立董事。

侯立松,男,1970年11月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时任维维股份独立董事。

丁金礼,男,1962年9月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时任维维股份监事。

徐缨,女,1970年1月出生,身份证住址:上海市闸北区,时任维维股份监事。

肖娜,女,1968年8月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时任维维股份监事。

曹荣开,男,1962年5月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时任维维股份副总经理。

孙欣,女,1963年5月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宣武区,时任维维股份副总经理。

赵昌磊,男,1978年8月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时任维维股份财务总监。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维维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维维集团构成维维股份的关联法人

维维集团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为维维股份的控股股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在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的报告期内,维维集团构成维维股份的关联法人。

二、维维股份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未按规定披露维维集团占用资金形成的关联交易

经查,2017—2019年期间,维维股份或其子公司维维六朝松面粉产业有限公司、维维粮仓粮食储运有限公司,通过支付货款的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徐州正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密山金源油脂油料有限公司、铜山县棠张包装箱厂、徐州秋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永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长旺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等6家中间方,通过中间方将资金划转至维维集团。上述资金划拨不是基于真实业务发生,实质构成维维集团对维维股份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经统计,2017年,维维集团全年累计占用702,900,000元,占维维股份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6.42%,其中1月-6月累计占用477,000,000元,当年归还529,900,000元,期末占用余额173,000,000元。2018年,维维集团全年累计占用896,800,000元,占维维股份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2.98%,其中1月-6月累计占用551,320,000元,当年归还646,800,000元,期末占用余额250,000,000元。2019年,维维集团全年累计占用1,153,650,000元,占维维股份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3.55%,占用全部发生在上半年,当年全部归还。

上述资金占用事项由维维集团总经理崔超、财务总监宋晓梅组织策划并向维维股份下达指令,维维股份财务负责人张明扬具体组织实施。

维维集团是维维股份的控股股东,上述资金占用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披露。维维股份未按规定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违反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维维股份董事长杨启典知悉资金占用事项,且在资金占用相关的付款申请单上签字;维维股份总经理赵惠卿知悉资金占用事项;维维股份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张明扬负责资金调度,参与策划并具体实施资金占用事项。杨启典、赵惠卿、张明扬签署确认涉案定期报告,未能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为维维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崔桂亮、藤谷阳一、孟召永、孙欣、张玉明、罗栋梁、侯立松、丁金礼、徐缨、肖娜、曹荣开、赵昌磊签署确认涉案定期报告,未能基于自身的法律地位依法独立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为维维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维维集团作为控股股东,指使维维股份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情形。维维集团总经理崔超、财务总监宋晓梅组织策划了资金占用事项,为维维集团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三会资料、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相关公司情况说明、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维维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维维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三)对杨启典、赵惠卿、张明扬、崔超、宋晓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四)对崔桂亮、藤谷阳一、孟召永、孙欣、张玉明、罗栋梁、侯立松、丁金礼、徐缨、肖娜、曹荣开、赵昌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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