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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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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公告

合力泰: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17 证券简称:合力泰 公告编号:2020-015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董事长文开福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泰”或“公司”)董事长文开福先生于2019年11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总调查字190348号),因董事长文开福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和短线交易“合力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文开福先生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6)。

公司董事长文开福于2020年3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8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文开福涉嫌信息披露违法和短线交易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文开福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文开福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文开福是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泰”、“公司”或“上市公司”)截止2018年10月以前的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018年6月29日至2018年9月7日,文开福安排李某伟、郑某炜、庞某三人使用“陈某雄”中信建投证券账户、“黄某君”新时代证券账户、“卓某燕”安信证券账户、“毛某忠”东北证券账户、“熊某华”中信建投证券账户、“童某娜”中信建投证券账户、“包某莹”天风证券账户、“周某民”国海证券账户、“何某勇”申万宏源证券账户、“胡某”中银国际证券账户、“万某年”光大证券账户、“胡某”申万宏源证券账户、“戴某亮”申万宏源证券账户(以下简称“陈某雄账户组”)等13 个证券账户交易“合力泰”。2018年6 月29 日至9 月7 日,“陈某雄账户组”合计买入“合力泰”11,024.90 万股,卖出“合力泰”6,487.37 万股。

文开福作为合力泰时任实际控制人,在利用“陈某雄账户组”交易“合力泰”导致持股情况变化时没有及时、准确地将相关情况告知合力泰,导致合力泰所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1、合力泰在2018 年7 月4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2018-047 号)、2018 年7 月14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2018-052 号)、2018 年7 月24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延期购回的公告》(2018-053 号)和《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2018-054 号)四个公告中,均称“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文开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16,759,408股”。实际上,2018 年7 月4 日,文开福通过“陈某雄账户组”持有“合力泰”3,733,179股,实际持股数量应为620,492,587 股;2018 年7 月14 日,文开福通过“陈某雄账户组”持有“合力泰”15,218,000 股, 实际持股数量应为631,977,408 股;7 月24 日,文开福通过“陈某雄账户组”持有“合力泰”12,128,094 股,实际持股数量应为628,887,502 股。

2、合力泰在2018 年8 月28 日公告的《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2018 年6 月30 日文开福的持股数量为616,759,408 股”,实际上,2018 年6 月30 日,文开福通过“陈某雄账户组”持有“合力泰”3,015,300 股,实际持股数量应为619,774,708股。

3、合力泰在2018 年12 月8 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第四节中将文开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情况表述为“自2016 年以来,文开福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 次,时间分别为2015 年12 月9 日、2016 年1 月14 日、2016 年1 月15 日,增持股数分别为200,050 股、299,800 股、2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为0.014%、0.02%、0.014%”;在第八节中将文开福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表述为“2018 年10 月,文开福一致行动人尹宪章和李三君因股份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其持有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被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路证券营业部强制平仓。……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相关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综上,前述公告披露的相关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二、文开福涉嫌短线交易“合力泰”

2018 年6 月29 日至9 月7 日,文开福使用“陈某雄账户组“买入“合力泰”11,024.90 万股,卖出“合力泰”6,487.37 万股,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和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情况。上述两项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资料,合力泰相关工作人员、李某伟、郑某炜、庞某等相关人员以及 “陈某雄账户组”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和提供的材料,合力泰以及相关机构提供的材料及合力泰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文开福作为合力泰原实际控制人,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第一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

据2014 年8 月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以下简称《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其未主动告知合力泰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三十

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同时,作为时任合力泰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其在2018 年6 月至9 月交易“合力泰”股票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涉嫌违反《证

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第一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文开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45 万元罚款。

根据当事人第二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文开福给予警告,并处8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 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者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文开福《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8 号)认定的情况,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规范运作等方面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对文开福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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