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电话号码:022-59189901
手机号码:15620198960
邮箱地址:jslshbc@126.com
执业证号:11201201610326611
执业律所: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宝利国际大厦36层博专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603101 证券简称:汇嘉时代 公告编号:2019-058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新证调查字201901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2019年5月31日发布的《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4)、2019年6月29日发布的《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4)。
2019年7月24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时代),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潘锦海。
潘锦海,男,1965年11月出生,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时为汇嘉时代实际控制人并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汇嘉小贷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王立峰,男,1968年11月出生,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时任汇嘉时代董事、副总经理、汇嘉小贷董事、总经理。
薛意静,女,1973年4月出生,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时任汇嘉时代董事、总经理。
高玉杰,女,1971年9月出生,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时任汇嘉时代董事、财务总监。
董凤华,女,1972年9月出生,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时任汇嘉时代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汇嘉小贷监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汇嘉时代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汇嘉时代与潘锦海、汇嘉集团、帝辰医药、汇嘉文化、乐天建设、诚尚德商贸、宝开茂建材、潘锦财构成关联关系
汇嘉时代、新疆汇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集团)、和田帝辰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辰医药)、克拉玛依汇嘉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文化)、新疆乐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天建设)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潘锦海。新疆诚尚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尚德商贸)、新疆宝开茂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开茂建材)的实际控制人为潘锦耀,潘锦耀系潘锦海之弟。潘锦财系潘锦海之兄。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联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的规定,潘锦海、潘锦财为汇嘉时代的关联自然人,汇嘉集团、帝辰医药、汇嘉文化、乐天建设、诚尚德商贸、宝开茂建材为汇嘉时代的关联法人,汇嘉时代与上述人员、单位构成关联关系。
二、汇嘉时代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汇嘉时代及其全资子公司新疆汇嘉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小贷)与汇嘉集团等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29,690万元。我局正式立案调查前,该关联交易资金已全部归还。
1. 汇嘉时代、汇嘉小贷以预付款、借款形式向诚尚德商贸、宝开茂建材、汇嘉文化、乐天建设、潘锦财提供资金5,770万元,其中2018年1月至6月提供资金5,000万元,2018年8月至10月提供资金770万元。截至2019年3月21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并支付利息共计317.15万元。
2. 汇嘉时代、汇嘉小贷通过第三方以预付款、借款形式向汇嘉集团、潘锦海等关联方提供资金22,620万元,其中2018年1月至6月提供资金13,620万元,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提供资金9,000万元。截至2019年3月21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并支付利息共计1,241.86万元。
3. 汇嘉集团与汇嘉小贷于2018年4月发生债权转让关联交易1,300万元。截至2019年3月21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并支付利息共计196.75万元。
汇嘉时代及汇嘉小贷与关联方发生上述关联交易,均达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应当及时进行披露,并在公司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汇嘉时代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也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汇嘉时代、汇嘉小贷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潘锦海,组织、策划并实施关联交易,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汇嘉时代董事、副总经理、汇嘉小贷总经理王立峰,董事、总经理薛意静,董事、财务总监高玉杰,参与实施关联交易;汇嘉时代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汇嘉小贷监事董凤华未勤勉尽责,王立峰、薛意静、高玉杰、董凤华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借款协议、预付款协议、银行流水、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汇嘉时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潘锦海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三、对王立峰、薛意静、高玉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董凤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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