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电话号码:022-59189901
手机号码:15620198960
邮箱地址:jslshbc@126.com
执业证号:11201201610326611
执业律所: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宝利国际大厦36层博专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华泽退 公告编号:【2019-038】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2019)61号行政
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个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61号),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凤溪大道北段 666 号双子国际写字楼西楼1512 室。
王涛,男,XX年XX月出生,时任华泽钴镍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X号。
王辉,女,XX年XX月 出生 ,时任华泽钴镍董事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X号。
王应虎 ,男 ,XX年XX月 出生 ,时任华泽钴镍副董事长 、实际控制人 ,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X号。
黎永亮 ,男 ,XX年XX月出生 ,时任华泽钴镍董事会秘书 ,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XXX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 券 法 》)的有关规定 ,我会对华泽钴镍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审理,并依法向当事
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 华泽钴镍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 ,也未要求听证 。应当事人王涛 、王辉 、王应虎 、黎永亮的要求 ,我会于2019年5月8日举行了听证会 ,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 、审理终结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一、华泽钴镍未按规定披露王涛 、王辉股份冻结相关事项
王辉持有“华泽钴镍”107,441,716 股,占华泽钴镍总股本的19.77% ,王涛持有“华泽钴镍”84,191,525 股,占华泽钴镍总股本的15.49% ,二人为 华泽钴镍控股股东 ,且与王应虎同为华泽钴镍实际控制人 。
2016 年 5 月 25 日 ,华泽钴镍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和资产被冻结的风险提示性公告》(2016-075),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 月19 日对王涛 、王辉所持全部华泽钴镍股份予以冻结,解冻日期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6年8 月 4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公司) 通过发行人E 通道 (以下简称 E 通 道),将王涛持有的 84, 191,525 股在2016 年8 月 3 日被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的信息通报 华泽钴镍 。华泽钴镍直至2017年6 月 23 日才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情况的公告》 ( 2017-071 )披露该事项。
2016 年12月7 日 ,中登深圳公司通过E 通道 ,将王涛持有的 40,250,000 股和王辉持有的25,400,000 股在2016 年12 月 6 日 被深圳 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的信息通报华泽钴镍 。华泽钴镍直至2017年 6 月 23 日才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情况的公告 》(2017-071 ) 披
露该事项 。
2016 年12 月15 日 ,中登深圳公司通过E 通道,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 院于2016 年5 月 19 日对王涛 、王 辉股份进行冻结的解冻日期从2016 年 12月31日延后至2019 年12 月 14 日的信息通报华泽钴镍 。华泽钴镍直至 2017 年 5月 20 日才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情况的公告》 (2017-054)披露该事项 。
2016年12月23 日,中登深圳公司通过E 通道,将王涛持有的 84,191,525 股和王辉持有的 107,441,716 股在2016 年12 月 23日被西安 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的信息通报华泽钴镍 。华泽钴镍直2017年6月23 日才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情况的公告》(2017-071)披露该事项 。
王涛和王辉所持华泽钴镍股份被轮候冻结或延后解冻日期, 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 四项规定的应当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华泽钴镍并未及时披露股份冻结的相关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华泽钴镍 相关公告、法院相关文书、中登深圳公司投资者证券冻结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泽钴镍未及时披露上述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五十八条第 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华泽钴镍时任副董事长(任期为2013年9月至2016 年 月)、 代董事长(任期为2016年5月至10 月)、董事长 (任期为2016 年 10月至 2018年2 月)王应虎 、时任董事会秘书黎永亮未勤勉尽责 ,是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王涛作为华泽钴镍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知悉其股份被青海省高级人民 法院轮候冻结的情况却未及时告知华泽钴镍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 》第 一 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二、华泽钴镍未按规定披霹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
2016 年 4 月29 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支行 (以下简称建行西安高新支行) 与 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江新材料)、陕西华泽钴镍金属 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王集 团 )、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平安鑫海)、王应虎 、王涛 、王辉共同签署了《借款债务转移协议 》,协议约定: 自2016 年4 月29 日起,华江新材料对建行西安高新支行的 27,940,000 元债务由陕西华泽承担 ,星王集团 、王应虎 、王涛 、王辉 、平安鑫海 、华江新材料对此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
2017年6月 6 日,华泽钴镍发布《关于关联方占用的自查进展公告 (2017-061 ) 披露该事项 。
2016 年5 月23日 ,建行西安高新支行与华江新材料 、陕西华泽 、星王集团 、王应 虎 、王 涛 、王 辉 、平安鑫海共同签署了《借款债务转移协议》,协议约定:自 2016 年5月23 日起 ,华江新材料对建行西安高新支行的32,880,000 元债务由陕西华泽承担,星王集团 、王应虎 、王 涛 、王 辉 、平安鑫海 、华江新材料对此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
2017年 5月 26 日 ,华泽钴镍发布《诉讼公告 》 (2017-057) 披露该事项 。
在上述债务转移事项发生期间 ,华泽钴镍持有陕西华泽 100%股权 。王 应虎 、王涛和王辉是华泽钴镍的实 际控制人 ,分别担任华泽钴镍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董事 ,王涛和王辉是华泽钴镍控股股东 。王应虎 、王涛和王辉是华江新材料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 百一 十 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华泽钴镍与华江新材料构成关联关系 。根据 《信息披露管理 办 法》第 七 十 一条的规定,陕西华泽与华江新材料之间的债务转移构成关联交
易。
2016 年 4 月 29 日和 5 月23 日 ,陕西华泽承担了华江新材料合计 60,820,000 元的债务 ,占华泽钴镍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83% ,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0.2.4 的规定 ,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构成《证券法》第 六十七条 第一款和第 二款第十二项所述应当立即 以公告的重大事件 。华泽钴镍并未及时披露上述关 联交易事项 。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华泽钴镍相关公告 、 借款债务转移协议 、相关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华泽钴镍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 为 。根据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 条 、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华泽钴镍时任董事长王涛 、时任副董事长 (代行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职 务)王应虎 、时任董事王辉未勤勉尽责 ,导致华泽钴镍未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
易事项,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王涛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 ,就股份冻结事项,证监会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及时获知了冻结信息 ;第二 就关联交易事项 一是证监会不能因其董事长身份和控股股东身份进行双重处罚 ,二是董事长和董 事在督促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的义务和渠道没有本质的区别,对董事长处罚过重 。
王应虎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就股份冻结未及时披露事项 ,证监会并未提供充分证据 明王应虎及时获知了冻结信息 。
王涛 、王应虎还同时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就股份冻结事项 ,一是证监会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涛知道股份冻结事项后未告知董事会秘书或指使董事会秘书不披露,二是未按规定披露股份冻结事项的首要责任属于董事会秘书,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冻结次日获知冻结信息后及时披露 。综上,王涛请求从轻 或减轻处罚,王应虎请求从轻处罚。
黎永亮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其主观上无违法违规意愿 ,且在日常信息披露工作中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确保信息披露合规,已勤勉尽责 。第二,大股东未履行告知义务,故意隐瞒对其造成了履职障碍 。第三,E 通道只是信 息查询平台,而非证监会认定的主动“通报”方式 。第四,其在实际工作中未及时发现中登深圳公司关于轮候冻结以及延后解冻日期的相关信 息 。第五,轮候冻结并不对交易价格产生重要影响 ,不应认定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所述重大事件:首先,轮候冻结的性质不同于冻结,华泽钴镍前期已披露冻结事项,轮候冻结及解冻日期延后的标的主体与冻结的标的主体相同,是同一件事情的延续, 冻结在前,轮候冻结在后,冻结是主,轮候冻结是辅;其次 ,
华泽钴镍在2016年3 月 1 日至2018年3 月21日期间一直停牌 ,因此轮候冻结事项无法对“ 交易价格”产生重 影响 。第六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及相关案例 ,应对其采取监管措施而非行政处罚。综上,黎永亮请求免于处罚 。 经复核,我会认为 :
针对王涛的申辩意见:第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显示,该法院 已于2016 年 9 月15 日将 (2016)青财保12 号 民事裁定书送达给王涛 ,王涛确已得知其持有的84,191,525 股被轮候冻结的事实;第二,我会并未在关联交易事项中对其作出双重处罚 ,而是分别基于其关联交易事项中的董事长身份和对股份轮候冻结事项中的控股股东身份作出处罚,合并处理;第三,根据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董事长和董事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责任有明显区别,董事长应对临时报告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公平承担主要责任 。
针对王应虎的申辩意见:第一,在股份冻结事项中,王应虎作为华泽钴镍时任董事长,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相关情况,不知情并非免责事由。第二,在股份冻结和关联交易事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期间,王应虎作为时任董事长 ,是两个临时报告事项的主要责任人,且王应虎曾多次因其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 项受到纪律处分 、监管措施及行政处罚 ,具有加重情节 。
针对王涛 、王应虎共同的申辩意见:第一,根据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 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市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冻结 时,应当主动告知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称“ 指使”,既包括直接授意 、指挥等积极的作为,也包括隐瞒 、不告知 等消极的不作为 。王涛在收到法院轮候冻结文书后未主动告知
上市公司 ,构成指使 。第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告知义务 因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而免除。
综上,我会对王涛 、王应虎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 针对黎永亮的申辩意见:第一,在日常信息披露中的正常履职是董事会秘书的法定义务,不是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免责事由;第二,董事会秘书的责任不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尽告知义务而免除 。中登深圳公司通过 E 通道将股份冻结信息置于董 事会秘书可查询的平台中,其陈述申辩意见所称在实际工作中未 时发现轮候冻结及延后解冻日期的相关信息 ,正是未勤勉尽责的表现 。第三,轮候冻结不是对前期冻结的延续,而是基于新的事由产生的新的冻结,只是其冻结顺序排在 已有的冻结之后,其本质仍是冻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 条 第一款 、第二款第十二项和 《 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三十条 第一款和 第二款第十四项所 述应当及时披露的可能对证券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四,华泽钴镍未及时披露王涛 、王辉股份冻结相关事项, 不仅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的相关规定 ,还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我会根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作出行政处罚于法有据 。综合考虑黎永亮履职的主客观方面 ,适 当调减对黎永亮的罚款金额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款的规定 ,我会决定:
一 、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 限公司给予警告,并 以 30万元的罚款 ;
二 、对王涛给予警告 ,并处以 45 万元罚款 ,其中作为未按照规定披露股份冻结事项中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罚款30 万元 ,作为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 款 15 万;
三 、对王应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 罚款 ;
四、对王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 罚款 ;
五 、对黎永亮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 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 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账号:71 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中国证监会(2019)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所提及的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会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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