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电话号码:022-59189901
手机号码:15620198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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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1610326611
执业律所: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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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再次收到奥瑞德案一审胜诉判决,受损股民持续征集中
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胡博晨律师,目前正在推进奥瑞德(600666)证券虚假陈述案的代理工作,2022年6月21日再次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奥瑞德(600666)案的一审判决。
此前,本案已收到多批次一审胜诉判决,2021年12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根据裁判文书显示,被告奥瑞德公司应当承担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带来的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以及利息损失,被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赔偿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生效判决文书显示:在2016年8月26日至2018年6月1日之间买入奥瑞德(600666), 2018年6月2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都可向“胡博晨律师网”登记并参与索赔。”
2020年7月17日晚,奥瑞德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处罚决定书中显示奥瑞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2. 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的情况;
3. 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的情况;
4. 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及诉讼的情况;
5. 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情况。
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奥瑞德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左洪波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3、对褚淑霞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4、对杨鑫宏、张晓彤、丁丽、郑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5、对路正通、吉泽升、张波、张鼎映、刘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6、对刘迪、张世铭、盛海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7、对陶宏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均可以向上市公司主张相应的投资损失,请还未提起诉讼的投资者,抓紧准备索赔登记,以免延误诉讼时效。
胡博晨律师同时还在征集:新纶新材(002341)、同洲电子(002052)、中信国安(000839)、ST浪奇(000523)、上海电气(601727)、长园集团(600525)、惠而浦(600983)、柏堡龙(002776)、ST中安(600654)、航天通信(600677)、北特科技(603009)、北京文化(000802)、安妮股份(002235)、ST永林(000663)、天海防务(300008)、舍得酒业(600702)、*ST广珠(600382)、中润资源(000506)、*ST环球(600146)、ST威龙(603779)、ST胜利(002426)、维维股份(600300)、天成控股(600112)、ST赫美(002356)、瀚叶股份(600226)、ST鵬起(600614)、长城影视(002071)、天神娱乐(002354)、ST安通(600179)、*ST斯太(000760)、恺英网络(002517)、*ST东网(002175)、鹏欣资源(600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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