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电话号码:022-59189901
手机号码:15620198960
邮箱地址:jslshbc@126.com
执业证号:11201201610326611
执业律所: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宝利国际大厦36层博专律师事务所
2022年6月14日胡博晨律师再次收到关于惠而浦(600983)案开庭通知
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胡博晨律师,目前正在推进惠而浦(600983)证券虚假陈述案的代理工作,2022年6月14日再次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惠而浦(600983)案的开庭通知,通知显示:6月27日上午九点将于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此前,本案已有终审生效判决,2021年11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法院结合本案虚假陈述行为案涉时间段的大盘、行业板块指数等波动情况,酌定扣除了本案系统风险和其他风险因素的比例为70%,最终判决惠而浦承担投资者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等相应损失的30%。
根据生效判决文书显示:在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7月26日期间买入惠而浦(600983),并在2017年7月27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都可向“胡博晨律师网”登记并参与索赔。”
2020年7月31日惠而浦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中显示惠而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 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确认收入以及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虚增2016 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2.少记销售折扣,虚增2015 年度和2016 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3.延迟确认销售费用,虚增2015 年度和2016 年度利润;
4.收入跨期确认,导致少记2015 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多记2016 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5. 少记营业成本,虚增2016 年度利润。
并依据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惠而浦给予警告,并处以40 万元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友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0 万元罚款;
3.对其它责任人员江慧玲、George Wong、章荣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 万元罚款;
4.对其它责任人员张智、黄秋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 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均可以向上市公司主张相应的投资损失,请还未提起诉讼的投资者,抓紧准备索赔登记,以免延误诉讼时效。
胡博晨律师同时还在征集:新纶新材(002341)、同洲电子(002052)、中信国安(000839)、ST浪奇(000523)、上海电气(601727)、北特科技(603009)、柏堡龙(002776)、ST中安(600654)、北京文化(000802)、安妮股份(002235)、ST永林(000663)、天海防务(300008)、航天通信(600677)、*ST广珠(600382)、中润资源(000506)、*ST环球(600146)、ST威龙(603779)、舍得酒业(600702)、ST胜利(002426)、维维股份(600300)、天成控股(600112)、ST赫美(002356)、瀚叶股份(600226)、ST瑞德(600666)、ST鵬起(600614)、长城影视(002071)、天神娱乐(002354)、ST安通(600179)、*ST斯太(000760)、恺英网络(002517)、*ST东网(002175)、鹏欣资源(600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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