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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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1610326611
执业律所: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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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人中途撤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出合伙,丧失合伙人地位的行为称为退伙。合伙人人伙自愿,退伙亦应自由。合伙人可声明退伙,若合同未定有存续期间的,合伙人声明退伙应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并不得在有损合伙事务的时期进行。
合伙人的退伙
1、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合伙人退出首先应该签订退伙协议,合伙人退出并撤资造成的法律后果如下:
第一,合伙人丧失合伙人资格;
第二,退伙人请求其他合伙人按照退伙是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三,退伙人应对其退出合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合伙人退出合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依照和约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亏损;未约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亏损;
第五,因合伙人退伙导致合伙企业不足两人的,合伙企业可随之终止。
通过上文介绍,企业撤资有规定任何撤资合伙人有权按照合伙协议得到由于撤资应收的分配,并且,如果协议没有其他规定,他在撤资以后的合理时间内有权收到他在有限合伙中按其股权公平价值,其在撤资日应享有的分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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