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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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15620198960
邮箱地址:jslshbc@126.com
执业证号:11201201610326611
执业律所: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宝利国际大厦36层博专律师事务所
股票本身含有一定的权益,但股票又时时处于交易转手之中,因此,必须有一个时点来决定权益的归属,这样的时点就是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当天交易结束,拥有含权股票就拥有相应的权益。例如,某股票分红派息,在股权登记日当天交易结束,你持有该股票,那么,尽管隔天就把股票卖出,你仍然能享受该股票红利,而第二天买了该股票的人,尽管红利还没派送到账,但也不能享有该红利。
就是把拥有股票的人的名字登记入册的那一天.
比如公司要分红,他先要知道分给哪些人,也就是哪些人手里有这个公司的股票.那么他就要规定一个时间来登记.这一天就是股权登记日.
持有某公司股票,就表示该持有者是公司的股东,从而享有分红的权利以及其它如对公司决策问题的投票权等等。因为该股票在市场上买卖,使得这些股东总是处于变动的状态中,规定某日为股权登记日,就是在该日股市收市的时候,如果持有该公司的股票,就认定他可以享有该公司股东的相应权利,如分红等等。如果他在当天收市前卖出了股票,或者次日才买入,都不算是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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