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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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发表于2017年10月13日《今晚报》第8版
今晚报讯 近日,清华大学对11名研究生的处分公告火了。这些研究生的违纪行为中,包括无故离校、婚外情、学术不端、偷窥异性如厕等。那么,这封公告在法律上如何定义?校方如此做是否失当?被处分者又该做出什么样的反应?
给全社会上的“开学第一课”
蓟州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监察科于长泽
清华大学能够对发现的问题敢于亮剑的行为获得了大多数人的称赞。这让我们看到一所优秀大学在人才培养上注重“学与德”的全面发展,“君子”既要做到“自强不息”,也要做到“厚德载物”。学风不严肃,势必在人才培养上缺少对“德”对“法”的敬畏之心。学问是基础,法律和道德是底线,守得住底线的人才是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也应该是一个遵纪守法,严肃法纪之处。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们不仅仅需要对好人好事进行积极宣传树立典型,也需要对违反规定的人勇于处分、通报,让一个社会能在阳光下运行。清华大学作为我国顶尖学府、思想的前沿阵地,在开学季给学生、学校乃至我们的行政机关上了“开学第一课”。
处分公开与隐私保护应平衡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郭明龙
首先,高校有权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作为实施高等教育的主体,高校的权力一般被视为行政授权,享有对学生实施教育管理权,学校对学生的处理决定应为公共管理行为。既然作为一种权力就需要遵循有关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这既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接受相对方监督,也要满足一定范围群体的知情权。处分决定还具有特殊预防功能与一般预防功能,前者指向被处分人以后不敢再犯,后者指向其他群体成员以后不致效仿。
其次,被处分学生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也应得到保护。处分决定公开与被处分人隐私保护之间应当事先平衡。在公共利益面前,学生的隐私权就变成一种可克减的权利,但公开行为应当受到“比例原则”和“最小侵害原则”的限制。清华大学的公布行为,已经采取了部分匿名化处理,并无不当;起初发布在内网,被他人转发公开至外网,学校行为并无可指摘之处。
学生可提出合理申诉
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博晨
高校作为国家依法设立的教育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授权,依法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以及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等权利;同时高校也受法律约束,必须在事实清楚、程序正当的情况下才能做出对学生的处分决定。而处分决定做出后,还应当给予学生申诉的机会。为此,教育部于2017年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其中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而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如果有关部门维持了处罚决定或者并不受理申诉申请,那么学生又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形下,我认为:若学校对学生作出例如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那么学校也就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其冲突本质是学校受国家法律的授权而行使行政权力引发的争议,学生对此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理应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然,在此也提醒广大在校生,遵纪守法、遵守校规是每一个学生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顺利完成学业,为社会做贡献,成就自己的梦想才是学生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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