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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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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职工获补偿3.4万

【案情回放】:杨先生于2004年6月至2016年5月31日,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在一家食品公司从事包装工作。他每两年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一次劳务派遣合同,由劳务公司派遣到该食品公司工作,工资由劳务公司支付。杨先生在单位工作了12年,后于2016年5月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单位未支付其任何补偿。后来杨先生通过劳动仲裁的裁决以及法院维持仲裁裁决获得了34484元经济补偿金,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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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胡博晨律师认为,本案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关注: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单位应当如何补偿劳动者?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补偿数额如何计算?

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单位应当如何补偿劳动者?

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就此形成了劳动法律关系,后杨先生于2016年5月与单位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因此在本案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补偿数额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每月工资”应当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应得工资(包括缴纳社会保险等)的平均工资。按照此计算方法,杨先生应当获得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但是,对于何种情况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规定不尽相同。鉴于《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对于经济补偿金计算条件、基数和年限的规定均有所不同,故对于《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应当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分段予以考量。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因此,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以该法实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为界,对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条件和计发年限予以分段审查计算。

具体到本案,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至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按杨先生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每月的平均工资为4057.02元,工作年限按照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计算,杨先生在劳务公司工作满8年5个月,最终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平均工资4057.02元×8.5个月=34484.67元)的方法计算。综上,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经济补偿金在计算的时候,要考虑对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条件和计发年限予以分段计算。      本报通讯员赵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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