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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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2民特81号
申请人:天津市四方现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97号增12号。法定代表人:丁文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女,该公司会计。被申请人:王欣,女,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禄,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博晨,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天津市四方现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欣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天津市四方现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称,1、请求撤销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人仲案字(2017)第512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2001年1月被申请人到申请人处工作,2015年1月由于公司经营业绩下滑,申请人结合经营状况制订了新的管理制度,并得到被申请人的签字认可。依据管理制度规定,被申请人属于业务人员,工资报酬属于年薪制,每月工资按销售回款毛利比例发放,申请人已经按时支付被申请人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支付工资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王欣称,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请求驳回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7年8月3日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人仲案字(2017)第512号仲裁裁决: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13590.09元,2017年5月至6月份工资2844.41元(扣除个人承担社会保险及公积金部分);2、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1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后双方每两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期间劳动关系一直连续未间断过,在2014年1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王欣于2017年6月7日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天津市四方现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200元;2、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期间工资差额17747.99元;3、2017年5月至7月工资,扣除保险共计4209.9元。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张本案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但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人仲裁字(2017)第512号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其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津市四方现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申请人天津市四方现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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