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电话号码:022-59189901
手机号码:15620198960
邮箱地址:jslshbc@126.com
执业证号:11201201610326611
执业律所: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宝利国际大厦36层博专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600653 证券简称:申华控股 编号:临2020-46号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晚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送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7号《关于对华晨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同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辽政调查字[2020]101号)。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决定对华晨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同时,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华晨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立案调查。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21日收到间接控股股东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华晨集团”)发来的《关于华晨集团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下达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载明,2020年11月20日晚,华晨集团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送达的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7号《关于对华晨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同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辽政调查字[2020]101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1、《关于对华晨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
“经查,你公司作为在上交所公开发行债券发行人,存在以下事项:发行人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发生未能清偿到期信托计划、债券计划及银行贷款违约情况;成立债委会情况;涉及重大诉讼事项。
上述事项属于《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中(二)(三)(四)(九)所规定的重大事项。对此,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就该重大事项对债券偿付的影响进行公告。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支持并配合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审计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调查通知书》主要内容
“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系中国证监会针对华晨集团的调查,与公司无直接关联,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截至本公告日,华晨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446,365,2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93%,处于冻结状态的股份数量为107,721,083 股,占其持股总数的24.13%,占公司总股本的5.53%。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11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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