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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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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动态

上交所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答记者问

今日,上交所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以下简称《处分标准》)。就《处分标准》的发布情况,上交所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这是上交所首次对外公开纪律处分的具体标准,这一标准的制定和公开有怎样的背景和考虑?

  纪律处分是交易所履行一线监管职责的重要手段,也是资本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年,我们一直在着力提升纪律处分的规范化水平。本次公开发布《处分标准》,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组成内容。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已成为当前监管的重要目标。10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对提升上市公司运作规范性、改善信息披露质量,解决突出问题,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整体质量,提出明确要求,作出全面部署。纪律处分工作也应落实上述要求,突出监管重点,优化调整执纪标准。本次发布《处分标准》,旨在完善违规行为认定规则,加大执纪力度,从交易所一线监管的角度,助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制度供给。

  二是落实新证券法要求,强化精准监管。新证券法专章对信息披露作出规定,大幅强化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把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放在更为重要位置,对董监高、控股股东的行为都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相应地,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纪律处分也需要做好衔接、有效落实。按照分类监管、精准监管的目标,完善上市公司纪律处分标准,紧盯“关键少数”责任,将进一步夯实自律监管制度基础,提升纪律处分工作的精细化水平。

  三是进一步提升监管透明度,规范监管履职行为。监管的公开、透明,是提升依法监管水平的应有之义。提升监管透明度,增强可预期性,也是优化当前自律监管工作的重要任务。《处分标准》通过向市场公开纪律处分的具体标准和考量情节,其操作性更强、市场预期更为明确,有助于规范我们自身的监管履职行为,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二、去年以来,证监会多次强调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持续提升监管效能。《处分标准》对此是否有所考虑,有所体现?

  本次制定《处分标准》,遵循“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以更好落实分类监管、精准监管为目标,着力精细责任区分。尤其在当前内外经济环境复杂,部分上市公司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充分考虑上市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实事求是地对违规行为做好责任区分,既体现监管威慑,又尽量避免对上市公司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一是落实精准监管,将“宽严相济”作为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处分标准》以“宽严相济”作为指导原则,着力精细化责任区分,区分不同案件类型、同类案件不同个案、同案不同责任主体等方面作出差异化安排,提高自律监管的针对性。同时,《处分标准》充分考虑上市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责任追究时为全面整改、“脱胎换骨”、有一定经营能力的公司脱困转型留有空间,使纪律处分既能达到惩戒效果,又减少对上市公司发展的影响。

  二是区分案件类型,严肃处理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实质违规。《处分标准》按照“管少管精才能管好”的要求,区分不同违规类型,在责任标准、处理力度上有所不同。对于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重大并购重组违规等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实质违规,严格落实“零容忍”的工作要求,明确公开谴责等较高档次的处分标准,对主要责任人严惩不贷。对于违规性质属于单纯的信息披露形式瑕疵、日常工作疏忽,未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市场影响不大的案件,处理力度较轻,主要以警示提醒为目的。

  三是区分个案情节,充分考虑整改情况、主观过错等作出差异化处理。《处分标准》区分违规严重程度,综合考虑涉案金额和比例、实际损失、市场影响、整改情况、主观过错等主客观具体情节,作出差异化处理。典型情形如,自查自纠、快速整改、挽回损失并按规定认真披露的违规行为,可作为从轻、减轻或免除情节;对当事人明显疏忽所致的“无心之失”,将其主观状态作为重要考量情节;但对涉案金额巨大、占比很高、对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市场影响恶劣的违规行为,或者故意实施、被发现后拒不核实、拒不整改、不及时对外披露的违规行为,依规严肃查处。

  四是区分责任主体,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董监高责任作出合理分配认定。《处分标准》根据责任人的权限范围、履职情况、作用大小等,合理认定分配不同主体的责任,做到责罚相当。一方面,提高区分上市公司责任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责任的精准度,控股股东、实控人主导的违规行为,由其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或董监高确不知情、没有明显过错,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另一方面,明确区分公司内部董监高个人责任,包括一般董监高的直接责任与董事长、总经理的管理责任,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内部董事与不在公司常规任职的独立董事责任,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董事会秘书与直接参与实施相关违规事项的其他董监高责任。

  三、能否介绍一下《处分标准》的主要内容?

  《处分标准》包括“总则”“一般规定”“分则”“附则”四章,主要内容如下。

  总则补充细化了制定依据,明确《处分标准》的适用主体以及可实施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般规定对实施纪律处分过程中遵循适用的基本原则、考量情形、责任区分原则等予以规定,包括一般性从重、从轻、减轻、免除等考量情节,“脱胎换骨”、更换实控人后的责任区分,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责任区分,董监高个人责任区分,公开认定、惩罚性违约金、合并处理原则的适用等。分则分五节规定了具体处分标准,主要涵盖信息披露、规范运作、证券买卖及权益变动披露等三个方面,并对证券服务机构违规专节规定,同时设置违规兜底条款,保证《处分标准》的完整性与周延性。附则则对《处分标准》适用实施作出补充解释。

  四、《处分标准》在正式发布实施前,向全市场公开征求了意见。能否介绍一下征求意见的具体情况?

  考虑到《处分标准》对上市公司等相关主体的影响,本所于2020年9月4日至18日就《处分标准》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另于9月3日举办了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16家上市公司参会听取意见建议。同时,也通过官网等渠道,就市场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总体来看,各方反馈积极正面,普遍认为《处分标准》较好体现了分类监管、精准监管要求,明确了各类违规的具体情形及处理标准,给予市场相对明确的预期,对于引导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积极意义。

  具体来看,反馈意见集中于建议进一步细化、量化适用标准、明晰裁量情节,将违规“红线”划得更细、更密。本所在收到意见后,充分讨论、认真分析,吸收了市场各方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处分标准》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五、《处分标准》正式发布后,后续将有什么进一步落实的措施?

  下一步,上交所将在证监会的指导下,协同各地证监局,继续认真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督促上市公司专注主业、改善经营、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一是积极落实“精准监管、科学问责”要求,充分发挥一线监管“三及时”特点,执行落实好《处分标准》。及时有效处理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重大恶性违规案件,实事求是地做好责任区分,增强自律监管的公信力。

  二是主动适应监管形势与市场实际,持续总结实践经验,不断优化完善类型化违规处理标准。条件成熟后,以监管问答、实施细则等方式适时对外公开,增加法制供给,更好地满足服务于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制度需求。

  三是结合《处分标准》的解释适用,做好培训服务、与当事人沟通解释等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帮助市场正确理解纪律处分的监管逻辑及处理标准,强化事前警示及预防作用,提升上市公司及“关键少数”规范运作水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违规。

  四是持续深化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的衔接配合,通过依法依规做好纪律处分工作,有效加强对违规行为的一线监管,形成资本市场的监管合力,协力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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