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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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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动态

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审慎监管,促进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与其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等情况相适应,实现持续规范发展,证监会修改了《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0年5月22日至6月2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反馈意见情况看,社会各界对修改思路和修改内容总体认同,建议尽快发布实施,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证监会吸收采纳合理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了《规定》。

  本次修改维持分类监管制度总体框架不变,适应证券行业发展状况和审慎监管需要,重点优化分类评价指标体系,集中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强化合规、审慎经营导向。为更加准确反映证券公司的合规风控状况,完善对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管理措施的扣分规则,明确对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严重失效等情形予以调降分类级别的依据,完善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和标准。优化风险管理能力加分指标,促进证券公司强化资本约束,提高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切实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二是进一步适应专业化、差异化发展需要。适应证券行业发展变化,从投资银行、资产管理、机构客户服务及交易、财富管理、盈利能力、信息技术投入等方面,优化调整业务发展状况评价指标,体现监管支持证券公司突出主业、做优做强,差异化、特色化发展的导向。

  修改后的《规定》再次强调,分类评价结果主要供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使用。证监会按照审慎监管、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规定不同的风控指标标准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针对性监管资源配置。证券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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