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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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的立法说明
为推动证券行业持续稳健发展,充分反映和有效防范证券公司风险,增强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体系的有效性和适应性,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发展情况,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25 号,以下简称《风控办法》)相关规定,我会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公司风控指标体系,制定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计算标准》)。
一、制定背景
2016 年6 月16 日,我会修订发布了《风控办法》及配套风控指标计算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证券公司风控指标体系,并明确我会可对各项风控指标计算标准和计算要求进行必要的逆周期调节。从三年的实践经验看,现行风控指标体系基本完备,在引导证券公司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市场情况的变化以及行业不断发展,证券公司业务类型日趋多样化,部分新业务未被指标体系所涵盖;个别业务的风险特征发生变化,相关指标的计算标准与业务的风险特征不完全匹配。因此,有必要对风控指标计算标准作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风险管理和行业发展的需要。
二、主要内容
(一)倡导价值投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1.完善部分权益类投资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
将证券公司投资成分股、权益类指数基金产品的市场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分别下调至10%、5%,并明确证券公司持有宽基指数类ETF 不适用持有市值不得超过总市值5%的集中度要求。
2.放宽政策性金融债等投资的风控指标计算标准
适当调整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的计算标准,将市场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由2%降至1%;计入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比例由98%上调至99%、未来30 日现金流出计算比例由2%下调至1%;将存续期大于等于1 年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所需稳定资金计算比例由5%降至2%。
3.下调部分非权益类投资的风控指标计算标准
将证券公司投资利率债指数基金的市场风险资本准备和所需稳定资金计算标准由10%下调至6%。同时,对证券公司投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国开债及主要投资于此类债券的指数基金(含ETF)豁免适用持有单一非权益证券集中度20%的限制。
(二)宽严相济,根据风险特征合理调整计算标准
1.优化融资类业务相关风控指标计算标准
一是完善流动性风控指标计算标准。调降融资融券业务的融出资金所需稳定资金计算比例,同时适当调增到期日在1 年以上的股票质押交易融出资金计算比例。
二是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调整股票质押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对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交易的,《计算标准》发布之日起新增的合约,信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区分情形差别计算: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新增高比例质押(质押股份占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的,计算比例50%;受限股质押的,计算比例40%;非受限股质押的,计算比例15%,低履约保障合约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2 倍计算;《计算标准》发布之日前的存量合约,仍按照统一的20%计算信用风险资本准备。以资管计划参与股票质押交易的,以实际投资规模为基础,按照集合资管计划5%、单一资管计划3%计算特定风险资本准备。此外,对低履约保障合约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2 倍计算。
三是完善应收款项信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明确证券公司对其子公司等关联公司的应收款项(对子公司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等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应当按照100%计算信用风险资本准备。
2.提升高风险投资的风控指标计算标准
提升证券公司持有分级基金中非优先级基金份额的市场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至50%。适当调整证券公司投资AA 级信用债券的短期流动性指标计算标准。对于证券公司投资次级债券,要求按照债券信用评级或其主体评级下调一档计算各项风控指标。
3.适当放宽交易在途资金等流动性覆盖率计算标准上调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中集中清算交易在途结算资金、银行间市场非集中清算交易在途结算资金未来30 日现金流入计算标准。同时,将证券公司持有货币基金计入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计算比例由60%提升至90%。
4.完善资管计划特定风险资本准备等计算标准
按照私募资管产品实际投向和投资金额,分类设置特定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单一资管计划投资标准化资产的,计算比例为0.3%,投资股票质押以外非标资产的为0.8%;集合资管计划投资标准化资产的计算比例为0.5%,投资股票质押以外非标资产的为3%。调整资产管理业务表外项目计入表内外资产总额的转换系数,由0.2%调至0.3%。
此外,明确高杠杆资管计划(正回购余额与净资产比值超过40%的)按照规定标准的2 倍计算;高集中度资管计划(正回购余额与净资产比例超过20%、且投资单一主体发行的信用债券与净资产比例超过25%的)持有单一主体发行的信用债券超过25%的部分,全额计算特定风险资本准备。
5.补充、完善相关业务的特定风险资本准备
明确证券公司开展非标私募投资基金服务、资产支持证券管理、债券质押式正回购结算等业务的特定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完善衍生品投资风控指标计算基准为实际参与衍生品交易规模,适当调降大宗商品衍生品各类风控指标计算标准。
(三)明确信用衍生品、境外股票投资、科创板股票投资等新业务计算标准,确保风控指标全覆盖明确买入信用衍生品、卖出信用衍生品,计算市场风险资本准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标准,以及相关
集中度指标豁免规定。明确证券公司持有的科创板股票、境外股票参照境内股票投资进行计算。
(四)强化差异化监管安排,支持行业发展将连续三年A 类AA 级及以上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调整系数从0.7 降为0.5,进一步提升优质券商的资本使用效率。同时,对实施并表监管的证券公司,相关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由我会另行规定。此外,为满足母子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经我会认可,证券公司可为证券类子公司提供的不可撤销的流动性担保承诺,计入子公司可用流动性资产转移。
(五)增加合理豁免情形
一是明确证券公司成立发起式基金豁免适用持有单一非权益证券集中度20%的限制。二是因其他投资者赎回、减资导致投资标的总规模缩小等原因造成集中度指标出现被动超标情形的,可不认定为违规情形,但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风控办法》要求履行报告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稳妥处置。
三、各方意见采纳情况
2019 年8 月9 日至9 月9 日,我会在官网就《计算标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部分证券公司、行业自律组织、社会公众给予积极正面反馈,并提出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我会经过逐条研究,大部分意见已充分吸收,没有完全吸收的意见主要是放宽对高杠杆资管产品、非标私募基金代销和托管业务的计算标准等。考虑到从前期监管实践看,由于个别证券公司对于资管产品杠杆缺乏管控,导致产品出现流动性风险;个别证券公司对投资于非标资产的私募基金尽职调查不充分,导致代销或者托管业务诉讼增加,加大公司经营风险。因此,有必要通过强化资本约束,引导证券公司强化风险管理、合理制定业务发展规划,防止风险外溢,故未完全吸收相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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