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电话号码:022-59189901
手机号码:15620198960
邮箱地址:jslshbc@126.com
执业证号:11201201610326611
执业律所: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宝利国际大厦36层博专律师事务所
为推动新三板各项改革措施平稳落地,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监会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以下统称定向发行格式准则)进行修订,同时制定《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创新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基础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统称创新层、基础层年报格式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定向发行格式准则,主要依据《公众公司办法》,调整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统一定向发行的要求,将信息披露及申报文件要求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全体公众公司;二是完善信息披露内容,明确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方面的披露要求,细化了募集资金用途等披露要求;三是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补充了对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要求;四是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明确挂牌公司申请定向发行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的,由全国股转公司先行出具自律监管意见,作为申请行政许可的必备文件。
本次制定创新层、基础层年报格式准则,主要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细化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的年度报告披露要求:一是明确创新层、基础层年报的差异化披露要求,同时对披露内容进行适当简化。二是借鉴科创板改革成果,以投资者需求为核心,提升年报信息披露的可读性、有用性。三是从中小企业特点出发,强化对创新层、基础层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大的风险因素的披露。
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定向发行和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监管,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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