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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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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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资本市场安全稳定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在依法合规、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持续强化现代信息技术对证券基金业务活动的支撑作用,证监会近日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于2017年5月5日至6月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社会公众和有关政府部门给予了广泛关注。证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合理意见,并相应修改完善了《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7章64条。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全面覆盖各类主体。明确信息技术监管安排,推动行业加大信息技术投入,提升竞争力。二是明确治理、安全、合规三条主线。在传统信息安全监管基础上,针对信息技术治理、数据治理、业务合规提出监管要求,明确经营机构应设立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及首席信息官,促进信息技术与业务、风控及合规管理深度融合。三是强化信息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理念,督促经营机构与服务机构守住信息安全底线,回归本位,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稳定运行。四是支持经营机构应用信息技术提升服务效能。允许经营机构设立信息技术专业子公司,允许经营机构母子公司共享信息技术基础设施,针对信息技术应用领域新情况、新问题,明确监管要求。五是为督促各类市场主体切实履行自身信息技术管理职责,《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应处罚措施。
考虑到各类市场主体落实《管理办法》各项规定需要一定准备时间,《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日为2019年6月1日。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加强行业信息技术监管,引导经营机构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完善客户服务体系、改进业务运营模式、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增强合规风控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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