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电话号码:022-59189901
手机号码:15620198960
邮箱地址:jslshbc@126.com
执业证号:11201201610326611
执业律所: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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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ST 广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 2022-077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 立案字 006202200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 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披露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
2022 年 3 月 19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于 2022 年 3 月 17 日印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2]6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披露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及相关当事人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
2022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 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 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现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
张坚力,男,1963 年 4 月出生,时任广东明珠董事长。
钟金龙,男,1987 年 9 月出生,时任广东明珠董事、财务总监。
张文东,男,1984 年 12 月出生,时任广东明珠董事长、董事、总裁。
钟健如,男,1974 年 12 月出生,时任广东明珠董事、总裁。
欧阳璟,男,1968 年 11 月出生,时任广东明珠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李杏,女,1991 年 1 月出生,时任广东明珠董事、董事会秘书。
幸柳斌,男,1988 年 10 月出生,时任广东明珠董事、监事。
彭胜,男,1974 年 12 月出生,时任广东明珠董事长。
周小华,男,1965 年 8 月出生,时任广东明珠监事。
张东霞,女,1972 年 11 月出生,时任广东明珠监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广东明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 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有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
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 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连平金顺安)均受张坚力控制,是广东明珠的关联法人。
2016 年,广东明珠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现更 名为兴宁市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镇运营)、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 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支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 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 42,207.60 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31%。
2017 年,广东明珠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 置地)及城镇运营、明珠广阀,以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形式,向养 生山城、深圳众益福和大顶矿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 99,252.90 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8.17%。
2018 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 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和深圳众益福等关联方提供资金, 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 116,033.25 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75%。
2019 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 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 126,786.37 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13%。
2020 年,广东明珠以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连平金顺安等关联 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 127,11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8.03%。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2016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 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与关联 方的关联交易情况。
广东明珠在 2016 年年报、2017 年年报、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年报中未披露相关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21 年 1 月至 3 月期间,广东明珠、明珠置地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投资款 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 6,100.8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87%。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10.2.4 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 易事项。广东明珠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
张坚力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2018 年 11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公司董事长, 决策、指使相关关联交易。
钟金龙 2015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 月期间任广东明珠 董事兼财务总监,长期组织实施相关关联交易。
张文东 2015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广东明珠董事长、2018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 月任总裁兼董事,钟健如 2015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广东明珠总裁、2015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 月任董事, 两人知悉并参与相关关联交易。
欧阳璟 2015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 月任广东明珠 副董事长、2018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 月任董事会秘书,李杏 2015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广东明珠董事会秘书、2015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 月任董事,幸柳斌 2015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广东明珠董事、2018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 月任监事, 三人应当知悉相关关联交易及交易未披露情况,但放任相关行为发生。
彭胜 2020 年 7 月至 2022 年 1 月任广东明珠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懈怠、 放弃履行职责。
周小华、张东霞自 2015 年 11 月起任广东明珠监事,未能核实并督促广东明珠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情况,未勤勉尽责。上述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均对其任职期间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相关人员对 2021 年临 时报告应披露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提出监督意见。
其中,张坚力作为广东明珠实际 控制人,因组织、策划和指使有关人员实施上述关联交易,并隐瞒相关事项导致 广东明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已由我局另案处理。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 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广东明珠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 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违法情形。
对广东明珠未按规定披露关联 交易情况的违法行为,张坚力、钟金龙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文东、钟健如、 欧阳璟、李杏、幸柳斌、彭胜、周小华、张东霞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 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 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 款; 二、对张坚力、钟金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三、对张文东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的罚款; 四、对钟健如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五、对欧阳璟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的罚款; 六、对李杏、幸柳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七、对彭胜给予警告,并处以 55 万元的罚款; 八、对周小华、张东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 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持续关注前述事项的进展,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 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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