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电话号码:022-59189901
手机号码:15620198960
邮箱地址:jslshbc@126.com
执业证号:11201201610326611
执业律所: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宝利国际大厦36层博专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002408 证券简称:齐翔腾达 公告编号:2022-016
债券代码:128128 债券简称:齐翔转2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翔集团”)于2021年11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42021002号)。因齐翔集团涉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齐翔集团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5)。
2022年3月10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齐翔集团通知,获悉齐翔集团、公司董事长车成聚及相关当事人周洪秀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2号和【2022】3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1、齐翔集团于2022年3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2号,主要内容如下:
2013年9月2日至2015年11月27日、2014年4月29 日至 2015年11月27日,齐翔集团分别借用“淄博九圣化工有限公司”账户和“丹东明珠特种树脂有限公司”账户买卖“齐翔腾达”“双杰电气”等9支股票累计成交金额403,533,111.73元;融券回购和融券购回“R-001”“GC001”累计成交金额9,908,950,210.48元;买卖“齐翔转债”累计成交金额35,471,618.41元;买卖“融通军工”基金累计成交金额11,423,061.33元。上述借用账户交易事项由齐翔集团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车成聚决策,资金来源于齐翔集团。
齐翔集团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 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同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齐翔集团的上述行为适用《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予以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拟决定:对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 万元罚款。
2、齐翔集团、车成聚及周洪秀于2022 年3 月1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3 号,主要内容如下:
齐翔集团、车成聚及周洪秀作为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山东齐鲁科力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股权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通过齐翔集团控制的“淄博九圣化工有限公司”账户,交易“齐翔腾达”390,000 股。
上述交易由齐翔集团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车成聚决策,时任董事周洪秀负责执行,共计获利2,571,368.47 元。齐翔集团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情形。车成聚、周洪秀是对齐翔集团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拟决定:一、没收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571,368.47 元,并处以7,714,105.41 元罚款;二、对车成聚给予警告,并处以20 万元罚款;三、对周洪秀给予警告,并处以15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拟对齐翔集团、车成聚、周洪秀实施的处罚决定,齐翔集团、车成聚、周洪秀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齐翔集团、车成聚、周洪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复核成立的,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将予以采纳。如果齐翔集团、车成聚、周洪秀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 条、第9.5.2 条、第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及第9.3.1 条、第9.4.1 条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最终结论以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被处罚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方,并非上市公司,不会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造成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及新项目建设一切正常,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3、公司将继续关注该事件相关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特此公告。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3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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