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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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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公告

中恒电气: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公告编号:2021-03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电气”)于 2021 年 3 月 11 日收到公司董事长朱国锭先生的通知,其于 2021 年 3 月 11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0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朱国锭,男,1965 年 2 月出生,现任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信大道 69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 监会对朱国锭先生拒绝、阻碍调查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 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 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中国证监会认为,朱国锭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朱国锭改正,处以 2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 不停止执行。 

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仅涉及朱国锭先生个人,与公司无关,公司生产经营正 常。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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