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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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1610326611
执业律所: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宝利国际大厦36层博专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300074 证券简称:华平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006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熊模昌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平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熊模昌先生于2021年1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号,以下简称“处罚书”)。该处罚书中对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熊模昌先生存在操纵华平股份公司股票、未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以及通过其控制的私募产品进行大宗交易虚假减持华平股份公司股票等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熊模昌先生合计处以205万元罚款。
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熊模昌先生出具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事项的说明》,熊模昌先生就证监会〔2021〕1号处罚书中涉及其本人利用相关证券账户操纵华平股份公司股票及通过其控制私募产品进行大宗交易虚假减持华平股份公司股票等违法行为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具体如下:
一、关于熊模昌利用相关证券账户操纵“华平股份”的情况说明
经证监会查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熊模昌先生与自然人吴国荣先生利用相关证券账户操纵“华平股份”,具体如下:
(一)吴国荣实际控制的196个证券账户
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以下称“操纵期间”或“涉案期间”),吴国荣控制使用“白龙飞”等186个个人账户和“金谷·信惠18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等10个机构账户,共计196个证券账户(以下称“账户组”)。
(二)账户组资金来源及去向
熊模昌与吴国荣签订《委托増持代持协议》等相关协议,约定由熊模昌向吴国荣支付保证金,吴国荣按照1:4的比例提供配资资金。熊模昌通过熊雪松、熊雪楚、熊模概的银行账户,分三个阶段累计向吴国荣指定银行账户划转资金1.72亿元,吴国荣按配资比例转至其控制的配资账户。2017年7月至8月,熊模昌通过熊雪松、熊雪楚、熊模概的银行账户向吴国荣指定的李春莉、张小兵、李自荣、张小青、吴国华的银行账户划转配资保证金累计7,000万元。2017年9月至10月,熊模昌向张小青银行账户划转配资资金利息560万元。2018年4月至8月,熊模昌向吴国荣划转资金,以补偿配资账户买入“华平股份”爆仓产生的损失,累计9,600万元。吴国荣通过周慧珍、李溪等人帮助寻找并确定配资账户后,经李春莉、李溪、汤免仁、汤勉艳、吴凤珍、吴国华、张小兵、张小青、周慧珍、吴国荣等银行账户向配资账户划转保证金及利息。
(三)交易“华平股份”的情况
吴国荣使用其控制的196个证券账户在操纵期间内,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用盘中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方式交易“华平股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及成交量,误导其他投资者对股票供求关系和价格走势的判断,吸引投资者跟风买入,为其维持股价稳定提供便利,吴国荣主观操纵市场的意图明显,操纵期间未能盈利。
1、吴国荣操纵“华平股份”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2017年7月24日至9月25日(共计46个交易日),账户组快速建仓并拉升股价,其中伴随少量卖出和自成交该期间账户组买入“华平股份”7,716.81万股,买入成交金额55,272.93万元,卖出2,77.81万股,卖出成交金额20,214.90万元,该期间账户组对倒量567.56万股。截至2017年9月25日,账户组持股数量为4,951.79万股,流通股持股占比从0.00%上升至12.51%,股价从6.35元/股(2017年7月24日开盘价)上涨至7.62元/股(2017年9月25日收盘价),涨幅为20.00%(同期创业板综指上涨10.59%期间偏离度为9.41%)。该期间,市场总成交量为34,253.78万股,买入成交量占当期市场交易量的22.53%。
(2)第二阶段,2017年9月26日至2018年6月25日(共计170个交易日),账户组连续交易、大量对倒并试图维持股价。该期间账户组买入“华平股份”17,346.56万股,买入成交金额137,711.26万元,卖出13,921.66万股,卖出成交金额108,788.52万元,该期间账户组对倒量3,784.30万股。截至2018年6月25日,账户组持股数量为8,293.01万股,流通股持股占比从12.51%上升15.58%。该期间,市场总成交量为90,576.03万股,买入成交量占当期市场交易量的19.16%,对倒量占市场交易量的4.18%。2018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26日,“华平股份”股价出现连续多日跌停,截至6月15日(6月19日的前一交易日),股价从7.61元/股(2017年9月26日开盘价)震荡下跌至7.1元/股(2018年6月15日收盘价),跌幅为6.7%(同期创业板综指下跌10.8%,期间偏离度为4.9%)。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3)第三阶段,2018年6月26日(共计1个交易日),该日账户组买入“华平股份”109.03万股,买入成交金额411.04万元,卖出6,079.25万股,卖出成交金额23,143.30万元,该期间账户组对倒量58.26万股。截至2018年6月26日,账户组持股数量为2,322.9万股,流通股持股占比从15.86%下跌至4.36%,当天股价较前一日下跌9.07%。该日,市场总成交量为10,746.55万股,卖出成交量占当期市场交易量的56.57%。
2、操纵“华平股份”股票价格的主要特征
(1)连续交易: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6日,共有217个交易日,账户组在213个交易日交易了“华平股份”股票,占总交易天数的98.16%。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153个交易日,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99个交易日。账户组买入“华平股份”股票数量占市场买成交量超过10%的有148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99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62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39个交易日,超过50%的有17个交易日,超过60%的有6个交易日。2018年2月9日,买成交占当日市场成交量达到66.91%,卖出“华平股份”股票数量占市场卖成交量超过10%的有9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53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32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21个交易日,超过50%的有16个交易日。
在操纵期间,熊模昌本人持有“华平股份”原始股占总股本比为9.78%,账户组2018年2月2日持股占流通股20.04%,与熊模昌本人合计持股占流通股达到30%,按照(账户组买入股数+账户组卖出股数-账户组对倒量)/市场竞价成交量计算,2018年2月2日后账户组存在多个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买卖股份数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的30%,最高达到45.88%。
(2)对倒交易:在上述交易期间内,对倒交易持续整个过程,在213个交易日中的114个交易日存在对倒行为,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3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0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3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1个交易日,2018年5月18日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最高达到51.90%。
(3)持股优势: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6日,账户组持有“华平股份”股票占其A股流通股超过10%的有181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54个交易日,其中,2018年2月26日流通股持股占比最高为22.30%。
(4)资金优势:账户组在该股的交易中具有明显的资金优势,在操纵期间,账户组有193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日均买入成交股数130.43万股,日均成交金额1,002.04万元,占此期间市场日均成交额的21.50%(市场日均成交额均值为4,661.65万元),其中151个交易日的买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账户组在其中173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成交股数131.67万股,日均卖出成交金额879.46万元,占此期间市场日均成交额的18.87%(市场日均成交额均值为4,661.65万元),并在94个交易日的卖成交量均市场排名第一。
3、操纵期间比较典型的拉抬区间
操纵期间,吴国荣控制的配资账户存在多次小单多笔拉抬股价行为,账户组多次出现申买价格大于申买前最新市场成交价情形,拉抬股价意图明显。
(1)2018年3月2日,10:56:50至10:58:06期间,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单7笔,有6笔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占比85.72%,有5笔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卖一价,占比71.43%。申买数量151.25万股,成交数量29.69万股,申买量占同时段市场申买量93.31%,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成交量8826%,成交金额236.86万元。最高申买价格、最低申买价格比委托前最新市场成交价分别高出0.50%(高出0.04元)、0.13%(高出0.01元),股价从7.90元拉升至8.06元,拉升幅度2.03%。
(2)2018年3月23日,14:18:02至14:19:43期间,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单5笔,5笔全部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及申报前一刻市场卖一价,占比100.00%。申买数量88.16万股,成交数量50.84万股,申买量占同时段市场申买量97.45%,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成交量98.53%,成交金额389.47万元。最高申买价格、最低申买价格比委托前最新市场成交价分别高出0.79%(高出0.06元)、0.52%(高出0.04元),股价从7.50元拉升至7.76元,拉升幅度3.47%;14:42:46至14:44:56期间,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单8笔,8笔全部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占比100.00%,有7笔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卖一价,占比87.50%。申买数量68.26万股,成交数量44.52万股,申买量占同时段市场申买量71.90%,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成交量68.05%,成交金额348.55万元。最高申买价格、最低申买价格比委托前最新市场成交价分别高出0.78%(高出0.06元)、0.13%(高出0.01元),股价从7.68元拉升至7.97元,拉升幅度3.78%。
(3)2018年4月16日,13:11:08至13:11:51期间,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单4笔,4笔全部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及申报前一刻市场卖一价,占比100.00%。申买数量20.08万股,成交数量17.37万股,申买量占同时段市场申买量96.08%,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成交量99.94%,成交金额127.01万元。最高申买价格、最低申买价格比委托前最新市场成交价分别高出0.83%(高出0.06元)、0.41%(高出0.03元),股价从7.24元拉升至7.40元,拉升幅度2.21%。
(4)2018年4月20日,14:41:10至14:42:22期间,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单8笔,其中6笔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及申报前一刻市场卖一价,占比75.00%。申买数量39.84万股,成交数量34.94万股,申买量占同时段市场申买量96.42%,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成交量99.57%,成交金额244.34万元。最高申买价格、最低申买价格比委托前最新市场成交价分别高出0.86%(高出0.06元)、0.29%(高出0.02元),股价从6.93元拉升至7.07元,拉升幅度2.02%。2018年4月23日“华平股份”开盘价格6.99元,9:30:02至9:31:03期间,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单11笔,其中10笔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占比90.91%,有11笔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卖一价,占比1000%。申买数量90.17万股,成交数量90.17万股,申买量占同时段市场申买量86.30%,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成交量96.67%,成交金额645.64万元。最高申买价格、最低申买价格比委托前最新市场成交价分别高出2.58%(高出0.18元)、0.14%(高出0.01元),股价从7.00元拉升至7.19元,拉升幅度2.71%。
(5)2018年3月8日,9:31:53至14:52:24期间,吴国荣使用其控制的“王洁”、“林美丽”等账户进行对倒交易,对倒交易数量143.35万股,对倒数量占账户组当日买入成交量的77.46%,占账户组当日卖出成交量的61.87%,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31.02%。
(6)2018年4月23日,9:30:17至9:3:36期间,吴国荣使用其控制的“王夏凤”及“华沛珍”等账户进行对倒交易,对倒交易数量98.26万股,对倒数量占账户组当日买入成交量的76.21%,占账户组当日卖出成交量的82.84%,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31.22%。
(7)2018年5月18日,9:30:01至14:38:23期间,吴国荣使用其控制的“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谷信惠185号证券投资集合”、“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爱建扬帆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陆文平”等账户进行对倒交易,对倒交易数量237.18万股,对倒数量占账户组当日买入成交量的84.54%,占账户组当日卖出成交量的85.59%,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51.90%。
4、操纵期间股票价格变动情况
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15日(多日跌停的前一交易日),“华平股份”股票价格从6.35元/股上涨至7.1元/股,涨幅11.8%,期间最高价8.86元/股,6月19日至6月26日股票出现多日跌停,截至6月26日,收盘价为3.81元/股。
5、操纵期间盈利情况
经测算,操纵期间账户组亏损32,372.33万元。
(四)共同操纵的动机
熊模昌与吴国荣的合作模式为熊模昌提供配资保证金,要求吴国荣买入“华平股份”数量占流通股数量的15%,并维持股价,吴国荣负责配资并操作账户实施交易。熊模昌可以登录账户进行查看,但是无权进行操作,增持专用账户出售全部代持股票后,剩余盈利由吴国荣、熊模昌按照6:4比例进行分配,二人存在约定实施操纵职责分工和收益分配的事实,共同完成操纵行为。以上事实有:《P持仓表》、《公司资产管理表》、借款协议、“华平股份”委托代持补仓及利息通知律师函、委托增持代持协议、微信截屏、银行账户及交易流水、账户组证券交易数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关于熊模昌及其一致行动人吴国荣交易“华平股份”期间增持数量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未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情况说明
熊模昌与吴国荣签订协议,委托吴国荣控制使用账户组增持代持“华平股份”,由吴国荣为熊模昌按照1:4比例提供融资安排,并约定盈利分成。上述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相关规定,二人构成一致行动人。涉案期间,熊模昌持有9.78%“华平股份”,其与一致行动人吴国荣,通过吴国荣控制的账户组大量买入“华平股份”,2018年2月6日,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20.39%,与熊模昌共同持有的股份达到30%,未按规定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且在2018年2月6日后仍持续交易“华平股份”。熊模昌及其一致行动人吴国荣构成未按规定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要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委托增持代持协议、“华平股份”三会材料、证券交易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三、关于熊模昌通过其控制的私募产品进行大宗交易虚假减持的情况说明
2016年11月1日至11月14日,熊模昌个人账户持有的“华平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减持13,735,000股,占总股本的2.563%,并将减持信息予以公告,分别如下:
1、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于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上发布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公告编号:201611-61),股东熊模昌减持情况如下: 股东 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元) 减持股数(股) 减持比例(%) (按照公告当日公司总股本计算)
熊模昌
大宗交易 2016年11月1日 9.16 3,500,000 0.653
大宗交易 2016年11月2日 9.29 3,500,000 0.653
合计 - - 7,000,000 1.306
2、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于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上发布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公告编号:201611-64),股东熊模昌减持情况如下: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股东 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元) 减持股数(股) 减持比例(%) (按照公告当日公司总股本计算)
熊模昌
大宗交易 2016年11月8日 9.05 3,735,000 0.697
大宗交易 2016年11月14日 9.14 3,000,000 0.560
合计 - - 6,735,000 1.257
综上,上述大宗交易的买方为四只私募基金产品,分别为:勤远韶昌1号私募投资基金、勤远韶昌2号私募投资基金、涌津涌鑫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涌津涌鑫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该四只私募基金产品其资金来源为熊模昌所安排,所持有的“华平股份”,为熊模昌所实际控制。
上述四只私募基金产品持有的“华平股份”自2017年7月开始卖出,卖出资金陆续赎回,并于2017年8月3日全部卖出,持仓清零,卖出资金全部赎回到账完毕。
四、关于熊模昌截止目前持股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熊模昌先生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人;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熊模昌先生的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除熊模昌先生于2020年8月27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217,600股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外,熊模昌先生其余的减持行为均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其相关减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关于熊模昌的致歉声明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熊模昌先生就证监会〔2021〕1号处罚书中涉及其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事项发表致歉声明,具体如下:
本人已经深刻意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本人对自身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对该行为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深表歉意,对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恳的道歉。未来,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遵纪守法,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六、备查文件
熊模昌先生出具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事项的说明》。
特此公告。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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