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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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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公告

ST 永丰食: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白世洲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46

证券代码:835566   证券简称:ST 永丰食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吉林永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白世洲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 号、[2020]6 号)

收到日期:2020 年12 月16 日

生效日期:2020 年12 月16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1. 吉林永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食品或公司)。

2. 白世洲,吉林永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永丰食品董事长。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1. 永丰食品未按照规定披露借款事项。

2. 永丰食品未按照规定披露关联担保事项。

3. 永丰食品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1.永丰食品未按照规定披露借款事项

2012 年至2015 年期间,永丰食品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白世洲以永丰食品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发生17 笔借款事项,涉及本金累计约9808.08 万元,占永丰食品2014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1.65%,占永丰食品2015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5.46%。永丰食品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2015 年年报》《2016 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2.永丰食品未按照规定披露关联担保事项

2012 年至2015 年期间,永丰食品为白世洲及其控制的蛟河市永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等关联方提供6 项担保,涉及本金累计2480 万元,占2015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6.06%。永丰食品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2015 年年报》《2016 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3. 永丰食品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014 年12 月2 日至2015 年12 月11 日,永丰食品发生4 笔诉讼、仲裁事项,永丰食品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2015 年年报》《2016 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2016 年2 月16 日永丰食品发生1 笔诉讼事项,永丰食品未在《2015 年年报》、《2016 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2016 年5 月16 日至2016 年8 月11 日,永丰食品发生3 笔诉讼事项,永丰食品未在《2016 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永丰食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的2016 年2 月16 日至2016年12 月23 日期间,累计发生10 笔诉讼事项,涉及本金累计4532.5 万元,占最近一期(2015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5.63%,永丰食品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2017年3 月15 日至2017 年5 月5 日,累计发生4 项诉讼事项,涉及本金累计3432.1万元,占最近一期(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9.03%,永丰食品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永丰食品未按照规定披露借款事项、未按照规定披露关联担保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 年12 月26 日证监会令第96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永丰食品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永丰食品上述行为,构成《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所述情形,应当依照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对永丰食品上述违法行为,永丰食品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白世洲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决定:

1. 对白世洲给予警告,并处以30 万元罚款。

2. 对吉林永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 万元罚款。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白世洲将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及时缴纳罚款。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处罚将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

(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是 □否 √不适用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针对本次处罚,公司将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真实性。对相关借款事项、关联担保事项、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等信披事项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 号》

吉林永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12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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