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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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地址:jslshbc@126.com
执业证号:11201201610326611
执业律所: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宝利国际大厦36层博专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600366 证券简称:宁波韵升 编号:2020-052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相关当事人
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竺韵德以及控股股东相关当事人朱建康于2020年8月24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甬证调查字2020098号、甬证调查字2020099号、甬证调查字202010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45)。
2020年11月6日,上述对象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0]1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7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51)。
2020年11月12日,上述对象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韵升控股),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竺韵德,男,1948年10月24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朱建康,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韵升控股未按规定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等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韵升控股作为持有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韵升)30%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未依法向宁波韵升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宁波韵升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利用“宁波乾浩投资有限公司”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宁波乾浩”证券账户)、“宁波龙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宁波龙象”证券账户)交易“宁波韵升”,具体为:
1.2017 年4 月至7 月期间,累计买入“宁波韵升”37,304,770 股,成交金额6.42 亿元,累计卖出“宁波韵升”210,300 股,成交金额404.53 万元,累计净买入“宁波韵升”37,094,470 股,占宁波韵升总股本的6.66%。
2.2019 年5 月至8 月期间,累计卖出“宁波韵升”55,890,175 股,成交金额4.76 亿元,累计买入“宁波韵升”177,000 股,成交金额145.08 万元。“宁波乾浩”证券账户、“宁波龙象”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均由韵升控股安排员工办理,两账户交易“宁波韵升”的决策均由韵升控股作出,资金均来源于韵升控股,盈亏均由韵升控股承担。经计算,“宁波龙象”证券账户盈利208.35万元,“宁波乾浩”证券账户亏损7757.22 万元,两账户合计亏损7548.87 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韵升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对于韵升控股的相关违法行为,时任韵升控股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8 年5 月起兼任总经理)竺韵德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韵升控股副总经理(2018 年5 月起改任董事)朱建康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40 万元罚款,其中对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行为和未依法履行发出要约收购义务分别处以罚款20 万元,对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行为处以罚款400 万元;
二、对竺韵德给予警告,并处以25 万元罚款;
三、对朱建康给予警告,并处以15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11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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