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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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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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0-141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陕证调查字2020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5)。
2020年8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证监处罚字[2020]4号),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3)。
2020年10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或上市公司),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创新创业小镇E区。
李宗松,男,1967年6月出生,延安必康实际控制人,时任延安必康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必康)董事长和延安必康全资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必康)董事长,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谷晓嘉,女,1971年11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监事会主席、董事长,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香兴福,男,1964年12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董事、副董事长、总裁,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周新基,男,1964年12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董事长、董事,住址:江苏省如东县。
伍安军,男,1976年6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住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董文,男,1975年10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财务负责人、副总裁,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苏熳,女,1978年1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陈兵,男,1967年9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苏省如东县。
刘欧,男,1974年10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副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刘玉明,男,1974年10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副总裁,住址:甘肃省清水县。
雷平森,男,1968年1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副总裁、副董事长,住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黄辉,男,1964年4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杜杰,男,1970年12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柴艺娜,女,1983年6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杜琼,女,1975年2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董事,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邓青,男,1976年5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董事,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朱建军,男,1966年1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董事、总经理、副总裁,住址:江苏省如东县。
夏建华,男,1968年12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副总裁,住址:江苏省如东县。
郭军,男,1968年10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副总裁,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李京昆,男,1988年3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监事会主席,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陈俊铭,男,1976年9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监事,住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郑少刚,男,1974年10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监事,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邵海泉,男,1965年8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职工监事,住址:江苏省如东县。
何宇东,男,1964年7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副总裁,住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王兆宇,男,1978年12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财务负责人,住址:陕西省眉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延安必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苏熳、黄辉、杜杰、柴艺娜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延安必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新沂必康为延安必康的控股股东、关联方,李宗松为延安必康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李宗松控制的江苏北松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北松)为延安必康的其他关联方。
2015年2月11日和2016年1月15日,新沂必康分别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提交《关于为新沂必康解决短期资金需求的申请》和《关于解决陕西必康向新沂必康调拨资金解决短期资金需求的报告》,称为加快和推动与公司产业链配套的新沂必康项目建设,做好以商业连锁为核心的项目并购储备,申请延安必康全资子公司陕西必康向新沂必康进行资金调拨和拆借,以解决短期资需求,李宗松在上述申请和报告上分别签字。2015年至2018年,陕西必康按照李宗松指示,向陕西天佑连锁药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天佑)和陕西松嘉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松嘉)累计转出43.40亿元,扣除用于向有关方支付陕西必康销售费用的10.95亿元,剩余32.45亿元中8.17亿元用于支付相关收购款,由陕西松嘉根据新沂必康授权在指定区域内搜集符合条件的标的企业,约定达到并购条件后由上市公司予以收购,但截至调查结束,约定的收购事项并未实施,且相应转出的款项亦未返还上市公司,其余资金主要用于新沂必康投资建设的新医药产业综合体项目。此外,2017年4月12日至4月20日,陕西必康以预付工程款方式向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远大)转款12.52亿元,由新沂远大以提供借款形式通过中间方最终转给关联方江苏北松。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实质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经测算,2015至2018年延安必康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累计44.97亿元,其中,2015年发生额为7.05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3.42%,期末余额为6.71亿元;2016年发生额为13.72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6.21%,期末余额为18.85亿元;2017年发生额为16.48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7.70%,期末余额为20.73亿元;2018年发生额为7.72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8.06%,期末余额为27.46亿元。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号、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延安必康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相关决策程序,以及占用资金的期初余额、发生额、期末余额、占用原因、预计偿还方式及清偿时间等。延安必康《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未进行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二、 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
延安必康通过虚假财务记账、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方式,掩盖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导致上市公司相关年度报告披露的货币资金账实不符,存在虚增货币资金情形。通过上述方式,延安必康《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794,326,924.96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总资产的8.99%和净资产的15.18%;《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057,005,338.69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总资产的11.40%和净资产的24.31%;《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811,866,582.26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总资产的3.94%和净资产的8.47%。
三、 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
2020年2月5日,延安必康披露《关于收到加快口罩等疫控防护品生产紧急通知的公告》,称将尽快完成医护级口罩和防护服生产线的改造,提前做好上游原材料釆购、运输等生产保障工作等。2月5日收盘后,延安必康披露补充公告,称目前尚无口罩生产业务,尚未取得口罩生产许可资质,并提示存在不能及时获取生产许可资质等相关风险。
2020年2月7日,延安必康披露《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公告》,称拟与深圳市图微安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微安创)“建立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称肺纤维化是新型冠状病毒疾病的重要特点,是重要临床表现之一等,还称图微安创已经开发出对肺纤维化具有良好治疗逆转作用的多肽药物,并表示其药物治疗“相关的生物指标逆转在80%以上,属于全球首创”“未来有望成为治疗肺纤维化领域的明星药物”,图微安创设计并研发的多肽药物“在应对当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治疗以及未来出院病人进一步的康复治疗具有重要临床价值。”2月10日收盘后,延安必康披露补充公告,称该项目属于新药研发,目前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预计2021年完成临床前开发工作,2022年一季度申报临床,2025年完成临床II试验,绿色通道申请生产上市,并提示存在实现商业利润需要较长时间、本次合作的具体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等风险。
延安必康披露接到加快口罩生产的通知及开展肺纤维化治疗等战略合作后,上市公司股价于2月5日、6日连续涨停,2月7日最高涨幅9.6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2月7日问询关注及公司补充披露相关内容后,上市公司股价由涨转跌,2月7日涨幅1.53%,2月10日、11日跌幅达9.98%、5.65%(2月8日和9日为周末),反映延安必康披露的上述相关信息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延安必康2月5日、2月7日披露的相关临时公告不准确、不完整,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构成误导性陈述。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合同协议、账务资料、银行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延安必康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以及相关临时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该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李宗松作为延安必康实际控制人及新沂必康和陕西必康时任董事长,在新沂必康提交的《关于为新沂必康解决短期资金需求的申请》和《关于解决陕西必康向新沂必康调拨资金解决短期资金需求的报告》上分别签字,同意向新沂必康进行资金调拨和拆借。陕西必康向陕西天佑、陕西松嘉的资金划账调拨指令均来自于李宗松,上述资金划转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因此,李宗松虽不是延安必康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利用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在相关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实际承担了主要决策、组织、策划的角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延安必康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延安必康《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香兴福、谷晓嘉、伍安军、董文、周新基、刘欧、邓青、杜琼、黄辉、杜杰、柴艺娜、郑少刚、邵海泉、朱建军、雷平森、何宇东、刘玉明、郭军、夏建华、陈兵、李京昆、苏熳、陈俊铭、王兆宇。无证据表明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涉案事项中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根据本案事实、相关年度报告签字情况、责任人担任职务及实际履职情况等,对延安必康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香兴福、谷晓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周新基、伍安军、董文、刘欧、邓青、杜琼、黄辉、杜杰、柴艺娜、郑少刚、邵海泉、朱建军、雷平森、何宇东、刘玉明、郭军、夏建华、陈兵、李京昆、苏熳、陈俊铭、王兆宇;对延安必康相关临时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谷晓嘉、香兴福。
当事人苏熳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第一,本人一直未被安排进入公司核心层,具有客观知悉真相的难度;第二,在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产生分歧多次交涉未果后已经辞职;第三,本人任职期间一直关注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多次向上市公司相关部门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醒问询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情形,均回复不存在;第四,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强调禁止资金占用情形的监管要求;第五,本案的资金占用手法隐蔽、难以发现;第六,针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其对延安必康相关临时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负有其他直接责任,本人认为上市公司相关临时报告不存在误导性陈述,即使存在误导性陈述,本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已经对实际控制人进行提醒、提出异议,不应承担责任。当事人黄辉、杜杰、柴艺娜在陈述、申辩中提出:本人对相关违法行为并不知悉也难以知悉,且在年报编制期间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送书面确认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等违规情形,对方回函不存在,已经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综上,四名当事人均认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不承担责任,请求对其不予处罚。
对苏熳、黄辉、杜杰、柴艺娜等四名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经复核认为: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该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言,主动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主动掌握基本的法律及财务知识,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主动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对公司重大的法律及财务风险进行必要监督,并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可能存在的问题表明异议、予以公开披露,应当是勤勉尽责义务的题中之义,单纯的不知悉或难以知悉违法行为不构成免责事由。当上市公司违反法定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就自己善意、合理、审慎地履行职责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据。
本案中,黄辉、杜杰作为延安必康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披露的2015-2018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柴艺娜作为延安必康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披露的2016-2018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苏熳作为延安必康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披露的2017-2018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均承诺保证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四名当事人虽履行了一定职责,但履职行为并未达到前述善意、审慎、合理的程度,且四名当事人并未对上市公司涉案事项明确提出异议并公开披露,不足以证明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同时,对四名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的问询、提醒等相关情形,我局在认定其责任及量罚时已经予以充分考虑。综上,我局对四名当事人关于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违法问题不承担责任、请求免予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当事人苏熳提出的上市公司相关临时报告及个人责任认定方面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复核认为,延安必康披露相关临时报告后,公司股价连续涨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关注及公司补充披露相关内容后,股价由涨转跌的事实,充分证实了延安必康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依法已经构成误导性陈述。经核实证据材料,对于苏熳在上述临时公告披露过程中的关注、提醒并提出异议的履职情况,我局依法予以采纳,并对相应的责任认定进行了调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 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 对李宗松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 对香兴福、谷晓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四、 对周新基、董文、伍安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五、 对刘欧、邓青、杜琼、黄辉、杜杰、柴艺娜、郑少刚、邵海泉、朱建军、雷平森、何宇东、刘玉明、郭军、夏建华、陈兵、李京昆、苏熳、陈俊铭、王兆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其他说明
本次立案调查目前已经结案,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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