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电话号码:022-59189901
手机号码:15620198960
邮箱地址:jslshbc@126.com
执业证号:11201201610326611
执业律所: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宝利国际大厦36层博专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0-127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吉调查字2019048号):“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开展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41)。
2020年9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吉证监处罚字[2020]4号),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26)。
2020年9月8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能源或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邓天洲,男,1956年8月出生,中天能源前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黄博,男,1970年9月出生,中天能源前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依据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天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天能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天能源涉嫌未按照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2016-2018 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6 年6 月22 日至2018 年12 月11 日期间,中天能源及其控股孙公司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江苏中能燃气有限公司和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发生17 笔担保事项,担保金额合计25.09 亿元。中天能源未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亦未在2016-2018 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子以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二、中天能源涉嫌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19 年起,中天能源涉及13 笔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16.04 亿元,占公司2018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8.35%。中天能源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仲裁事项,直至2019 年7 月11 日、8 月3 日、8 月10 日、10 月19 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中天能源相关公告、相关法律文书、相关协议、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中天能源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及其全资孙公司、控股孙公司担保事项,2016-2018 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中天能源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邓天洲,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黄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邓天洲、黄博同时作为中天能源实际控制人,组织、策划、实施中天能源上述担保事项,未告知公司,直接导致中天能源未及时披露担保事项及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其行为构成了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实际控制人致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
中天能源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违反了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时任中天能源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邓天洲,董事长、副董事长黄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 万元罚款;
二、对邓天洲给予警告,并处以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 万元;
三、对黄博给予警告,并处以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 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会停止执行。
《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 号)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邓天洲,男,1956 年8 月出生,中天能源前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黄博,男,1970 年9 月出生,中天能源前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依据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天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天能源涉嫌未按照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2016-2018 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6 年6 月22 日至2018 年12 月11 日期间,中天能源及其控股孙公司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江苏中能燃气有限公司和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发生17 笔担保事项,担保金额合计25.09 亿元。中天能源未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亦未在2016-2018 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子以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二、中天能源涉嫌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19 年起,中天能源涉及13 笔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16.04 亿元,占公司2018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8.35%。中天能源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仲裁事项,直至2019 年7 月11 日、8 月3 日、8 月10 日、10 月19 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中天能源相关公告、相关法律文书、相关协议、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中天能源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及其全资孙公司、控股孙公司担保事项,2016-2018 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中天能源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邓天洲,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黄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邓天洲、黄博同时作为中天能源实际控制人,组织、策划、实施中天能源上述担保事项,未告知公司,直接导致中天能源未及时披露担保事项及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其行为构成了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实际控制人致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
中天能源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违反了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时任中天能源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邓天洲,董事长、副董事长黄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邓天洲采取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黄博采取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9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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