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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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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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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1610326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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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公告

*ST安通: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ST安通   公告编号:2020-060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黑调查字[202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告编号:2020-029)

2020年7月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2号)。(详见公告编号:2020-056)

2020年7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

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处罚结果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控股),注册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向阳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王经文。

郭东泽,男,1975年11月出生,安通控股控股股东、时任安通控股董事长,住址: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石湖村。

郭东圣,男,1978年6月出生,安通控股控股股东、时任安通控股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石湖村。

李良海,男,1972年3月出生,时任安通控股财务总监,住址:福建省惠安县山霞镇下坑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王经文,男,1972年11月出生,时任安通控股董事、安通控股主要子公司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物流)总经理,住址: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水头十七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安通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经查,2017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安通控股及其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含对子公司的担保)共计30笔,金额累计达633,356.09万元,截至调查日,担保余额399,947.93万元。上述对外担保情况未及时披露,亦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

二、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经查,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安通控股8家并表公司的资金通过广西易通物流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和2个自然人转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使用,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累计418,454.43万元,截至调查日占用余额为130,872.47万元。上述关联交易情况未及时披露,亦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

三、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经查,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安通控股共计发生147笔诉讼和仲裁事项,累计涉案金额378,922.72万元,其中部分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未及时披露,亦未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规定,构成了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

安通控股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郭东泽指使、实施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或协议的签署,在载有安通控股及其并表公司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上签字;指使、实施了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划转,划转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使用,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述情形下,郭东泽任职董事长期间,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其未组织安通控股真实、完整、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郭东泽作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不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导致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导致安通控股相关定期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其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安通控股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郭东圣指使、实施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或协议的签署,在载有安通控股及其并表公司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上签字;指使、实施了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划转,划转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使用,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负责管理安通控股及并表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决定了不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上述情形下,郭东圣任职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期间,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其未组织安通控股真实、完整、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安通控股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郭东圣作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不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导致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导致安通控股相关定期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其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安通控股时任财务总监李良海全面负责安通控股财务管理工作。安通控股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均发生在其任财务总监期间,李良海知悉上述事项后,没有告知安通控股及公司董事会和公司其他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未要求安通控股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安

通控股相关定期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安通物流与安通控股一起,对多份对外担保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时任安通控股董事、安通控股主要子公司安通物流主要负责人王经文,全面负责安通物流的经营管理工作,对安通物流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知悉。其对于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上市公司会议文件、上市公司相关说明、上市公司及并表公司财务账套、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转账记录、财务凭证、合同及相关单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与第三款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安通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郭东泽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罚款60万元;

三、对郭东圣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罚款60万元;

四、对李良海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对王经文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市场禁入决定书》

当事人:郭东泽,男,1975年11月出生,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安通控股)控股股东、时任安通控股董事长,住址: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石湖村。

郭东圣,男,1978年6月出生,安通控股控股股东、时任安通控股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石湖村。

李良海,男,1972年3月出生,时任安通控股财务总监,住址:福建省惠安县山霞镇下坑村。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安通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经查,2017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安通控股及其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含对子公司的担保)共计30笔,金额累计达633,356.09万元,截至调查日,担保余额399,947.93万元。上述对外担保情况未及时披露,亦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

二、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经查,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安通控股8家并表公司的资金通过广西易通物流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和2个自然人转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使用,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累计418,454.43万元,截至调查日占用余额为130,872.47万元。上述关联交易情况未及时披露,亦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

三、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经查,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安通控股共计发生147笔诉讼和仲裁事项,累计涉案金额378,922.72万元,其中部分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未及时

披露,亦未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

安通控股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郭东泽指使、实施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或协议的签署,在载有安通控股及其并表公司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上签字;指使、实施了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划转,划转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使用,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述情形下,郭东泽任职董事长期间,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其未组织安通控股真实、完整、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郭东泽作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不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导致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导致安通控股相关定期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其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安通控股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郭东圣指使、实施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或协议的签署,在载有安通控股及其并表公司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上签字;指使、实施了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划转,划转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使用,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负责管理安通控股及并表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决定了不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上述情形下,郭东圣任职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期间,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其未组织安通控股真实、完整、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安通控股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郭东圣作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不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导致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导致安通控股相关定期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其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安通控股时任财务总监李良海全面负责安通控股财务管理工作。安通控股发

生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均发生在其任财务总监期间,李良海知悉上述事项后,没有告知安通控股及公司董事会和公司其他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未要求安通控股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安通控股相关定期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上市公司会议文件、上市公司相关说明、上市公司及并表公司财务账套、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转账记录、财务凭证、合同及相关单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涉案数额巨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当事人郭东泽、郭东圣组织、策划、领导、实施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未勤勉尽责;李良海作为时任财务总监,全面负责安通控股财务管理工作,知悉上述事项后不及时向董事会、总经理报告,违法情节较为严重。

根据当事人郭东泽、郭东圣、李良海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一、对郭东泽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郭东圣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对李良海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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