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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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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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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公告

欢瑞世纪: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92 证券简称:欢瑞世纪 公告编号:2019-61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渝证调查字201703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每月至少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9年7月26日、7月29日,公司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3号、处罚字[2019]4号、和处罚字[2019]5号)。

一、2019年11月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其内容如下所示:

“当事人: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原名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影视),住所:浙江省金华市。

陈援,男,1976年6月出生,时任欢瑞影视董事长,住址:杭州市上城区。

钟君艳,女,1972年11月出生,时任欢瑞影视董事、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浦江县。

张睿,男,1973年11月出生,时任欢瑞影视董事、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文化),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王贤民,男,1970年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浦江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世纪)信息披露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欢瑞影视与欢瑞世纪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2016年1月29日,欢瑞世纪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及摘要。2016年2月1日,欢瑞世纪公告董事会决议及重组草案,以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欢瑞文化、陈援、钟君艳等60名欢瑞影视股东所持有的欢瑞影视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2016年5月16 日,欢瑞世纪公告重组草案修订稿。2016年10月10日,欢瑞世纪公告《欢瑞影视2013-

2016年6月30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30.00亿元,超过欢瑞世纪2014年经审计合并财务报告资产总额308.37万元的100%;欢瑞世纪 2014年度未产生营业收入,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欢瑞影视2014 年度营业收入约为29,420.49万元,超过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的100%。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9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6年11月9日,欢瑞世纪公告其重大资产重组获得证监会核准。2016年11月11日,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完成股权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欢瑞影视成为欢瑞世纪并表的全资子公司。

二、欢瑞影视及欢瑞世纪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况

欢瑞影视未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半年度的财务数据,导致欢瑞世纪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主要违法事实有:

(一)欢瑞影视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的情况

1、欢瑞影视于2013年12月确认《古剑奇谭》版权转让收入49,056,603.78元,发行收入1,471,698.11元,同期结转成本25,719,582.60元(含2015年会计差错更正调整增加2013年营业成本7,200,913.32元)。欢瑞影视与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签订的《电视剧〈古剑奇谭〉中国大陆独家首轮播映权转让协议》生效时间为2014年2月17日,晚于欢瑞影视2013年12月确认《古剑奇谭》营业收入时间,且欢瑞影视在2014年6月27日才与湖南广播电视台完成《古剑奇谭》母带交接工作,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欢瑞影视会计政策的规定。

2、欢瑞影视于2013年12月确认《微时代之恋》版权转让收入18,867,924.53元,同期结转成本8,461,021.66元。欢瑞影视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签订的《影视节目独占授权合同书》(以下简称《授权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生效时间为2014年2月10日,晩于欢瑞影视2013年12月确认《微时代之恋》营业收入时间,且《授权合同》存在解除并退款的风险,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欢瑞影视会计政策的规定。此外,欢瑞影视不能提供2013年12月已完成母带交接的资料,不能证明 2013年12月已完成母带交接手续。

3、欢瑞影视于2014年12月确认《少年四大名捕》版权转让收入24,905,660.38元,发行收入2,988,679.25元,同期结转成本15,375,674.85元。欢瑞影视与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签订的《电视剧〈少年四大名捕〉中国大陆独家首轮播映权转让协议》生效时间为2015年2月26日,晚于欢瑞影视2014年12月确认《少年四大名捕》营业收入时间,且欢瑞影视在2015年3月13日才与湖南广播电视台完成《少年四大名捕》母带交接工作,不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和欢瑞影视会计政策的规定。

综上,欢瑞影视2013年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 69,396,226.42元;2014年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27,894,339.63 元。

(二)欢瑞影视虚构收回应收款项少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

1、欢瑞影视2015年虚构收回上海轩叙文化交流中心(普通合伙)(原名上海嘉行文化交流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轩叙)应收账款8,500,000.00元,造成2015年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4,250,000.00元。欢瑞影视与上海轩叙在2013年签署的《演艺人员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欢瑞影视每年向上海轩叙收取演艺人员固定佣金,2013年约定的固定佣金为1000万元。欢瑞影视于2015年6月记账确认收回上海轩叙应收账款850万元。经查,该笔回款来自于王贤民控制的银行账户,最终实际来源于陈援、钟君艳。陈援指定王贤民将该笔资金从浙江悦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账户转入曾某账户,并要求曾某通过上海轩叙将资金转回欢瑞影视,作为收回上海轩叙应支付的2013年的850万元固定佣金。

2、欢瑞影视2016年虚构收回上海轩叙应收账款 17,000,000.00元,造成2016年半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 4,675,000.00元。欢瑞影视与上海轩叙在2014年签署的《〈演艺人员委托代理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欢瑞影视每年向上海轩叙收取演艺人员固定佣金,2014年约定的固定佣金为1700万元。欢瑞影视于2016年1月确认收回上海轩叙应收账款1700万元。经查,该笔回款最终实际来源于陈援、钟君艳控制的公司。陈援安排其控制的欢瑞文化和欢瑞世纪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将1700万元资金转入王贤民控制的银行账户,请王贤民安排人员将这1700万元资金转入曾某银行账户,并要求曾某通过上海轩叙将资金转回欢瑞影视,作为收回上海轩叙应支付的2014年的1700万元固定佣金。

综上,欢瑞影视虚构收回应收款项25,500,000.00元,造成2015年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4,250,000.00元,2016年半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4,675,000.00元。

(三)欢瑞影视推迟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情况

按照2012年3月7日欢瑞影视与浙江天光地影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连续剧〈掩不住的阳光〉投资合作摄制合同》约定及实际支付投资款的时间,2013年12月,欢瑞影视应该将 2012年12月支付的520万元从预付账款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坏账准备,但欢瑞影视直到2014年12月才由会计师将相关款项进行调整并计提坏账准备。欢瑞影视推退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造成2013年少计提坏账准备52,000.00元,2014年少计提坏账准备208,000.00元,2015年少计提坏账准备2,340,000.00元。

(四)欢瑞影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欢瑞影视资金的情况

陈援、钟君艳、欢瑞文化在本次重组交易前后均与欢瑞影视和欢瑞世纪构成关联关系。经查,欢瑞文化通过利用合作拍摄电视剧《铁血黑金》项目,从2013年3月至2017年2月累计占用欢瑞影视资金1200万元。钟君艳及欢瑞文化利用向旗下艺人李某某借款事项,从2015年

6月至2017年3月占用欢瑞影视资金1800万元。上述事项造成欢瑞影视2013年年报未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700万元的关联交易,2014年年报未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700万元的关联交易,2015年年报未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2016年半年报未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

综上,欢瑞影视作为涉案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因未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数据,导致欢瑞世纪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欢瑞影视及第三方提供的相关合同、项目台账、账簿及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相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董事会决议及公告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欢瑞影视是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欢瑞文化和王贤民作为欢瑞影视重组前的原股东,是本次重组的股份发行对象。欢瑞影视、欢瑞文化和王贤民均属于《重组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各方”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系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其行为违反了《重组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重组办法》第五十五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欢瑞影视的上述违法行为,欢瑞影视时任董事长陈援、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钟君艳夫妇是欢瑞影视的实际控制人,代表欢瑞影视达成本次重组,是本次重组的核心参与者和推动者,应当保证欢瑞影视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为《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欢瑞影视财务总监张睿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为《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陈援、钟君艳作为欢瑞影视的实际控制人,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为《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欢瑞影视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欢瑞影视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陈援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30万元;

三、对钟君艳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30万元;

四、对张睿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欢瑞文化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六、对王贤民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

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2019年11月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4号)。其内容如下所示:

“当事人: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世纪),住所:重庆市涪陵区。

钟君艳,女,1972年11月出生,时任欢瑞世纪董事长,住址:浙江省浦江县。

赵枳程,男,1979年10月出生,时任欢瑞世纪副董事长兼总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张欣怡,女,1985年10月出生,时任欢瑞世纪董事,住址: 北京市海淀区。

陈宋生,男,1966年2月出生,时任欢瑞世纪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庄炜,女,1970年9月出生,时任欢瑞世纪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张俊平,男,1972年11月出生,时任欢瑞世纪监事,住址:天津市塘沽区。

江新光,男,1976年5月出生,时任欢瑞世纪监事,住址:浙江省浦江县。

陈亚兰,女,1962年10月出生,时任欢瑞世纪监事,住址:重庆市涪陵区。

李文武,男,1975年5月出生,时任欢瑞世纪财务总监,住址:广州市番禺区。

徐虹,男,1964年7月出生,时任欢瑞世纪董事会秘书,住址:重庆市渝中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欢瑞世纪信息披露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陈宋生、庄炜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2016年1月29日,欢瑞世纪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及摘要。2016年2月1日,欢瑞世纪公告董事会决议及重组草案,以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文化)、陈某、钟君艳等60名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原名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影视)股东所持有的欢瑞影视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2016年5月16日,欢瑞世纪公告重组草案修订稿。2016年10月10日,欢瑞世纪公告《欢瑞影视2013-2016年6月30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30.00亿元,超过欢瑞世纪2014年经审计合并财务报告资产总额308.37万元的100%;欢瑞世纪2014年度未产生营业收入,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欢瑞影视2014年度营业收入约为29,420.49万元,超过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的100%。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9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6年11月9日,欢瑞世纪公告其重大资产重组获得证监会核准。2016年11月11日,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完成股权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欢瑞影视成为欢瑞世纪并表的全资子公司。

二、欢瑞影视及欢瑞世纪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况

欢瑞影视未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半年度的财务数据,导致欢瑞世纪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主要违法事实有:

(一)欢瑞影视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的情况

1.欢瑞影视于2013年12月确认《古剑奇谭》版权转让收入 49,056,603.78元,发行收入1,471,698.11元,同期结转成本 25,719,582.60元(含2015年会计差错更正调整增加2013年营业成本7,200,913.32元)。欢瑞影视与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签订的《电视剧<古剑奇谭>中国大陆独家首轮播映权转让协议》生效时间为2014年2月17日,晚于欢瑞影视2013年12月确认《古剑奇谭》营业收入时间,且欢瑞影视在2014年6月27日才与湖南广播电视台完成《古剑奇谭》母带交接工作,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欢瑞影视会计政策的规定。

2.欢瑞影视于2013年12月确认《微时代之恋》版权转让收入18,867,924.53元,同期结转成本8,461,021.66元。欢瑞影视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签订的《影视节目独占授权合同书》(以下简称《授权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生效时间为 2014年2月10日,晚于欢瑞影视2013年12月确认《微时代之恋》营业收入时间,且《授权合同》存在解除并退款的风险,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欢瑞影视会计政策的规定。此外,欢瑞影视不能提供2013年12月已完成母带交接的资料,不能证明2013年12月已完成母带交接手续。

3.欢瑞影视于2014年12月确认《少年四大名捕》版权转让收入24,905,660.38元,发行收入2,988,679.25元,同期结转成本15,375,674.85元。欢瑞影视与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签订的《电视剧<少年四大名捕>中国大陆独家首轮播映权转让协议》生效时间为2015年2月26日,晚于欢瑞影视2014年12月确认《少年四大名捕》营业收入时间,且欢瑞影视在2015年3月13日才与湖南广播电视台完成《少年四大名捕》母带交接工作,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欢瑞影视会计政策的规定。

综上,欢瑞影视2013年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69,396,226.42元;2014年因提前

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27,894,339.63元。

(二)欢瑞影视虚构收回应收款项少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

1.欢瑞影视2015年虚构收回上海轩叙文化交流中心(普通合伙)(原名上海嘉行文化交流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轩叙)应收账款8,500,000.00元,造成2015年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4,250,000.00元。欢瑞影视与上海轩叙在2013年签署的《演艺人员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欢瑞影视每年向上海轩叙收取演艺人员固定佣金,2013年约定的固定佣金为1000万元。欢瑞影视于2015年6月记账确认收回上海轩叙应收账款850万元。经查,该笔回款来自于王某某控制的银行账户,最终实际来源于陈某、钟君艳。陈某指定王某某将该笔资金从浙江悦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账户转入曾某账户,并要求曾某通过上海轩叙将资金转回欢瑞影视,作为收回上海轩叙应支付的2013年的850万元固定佣金。

2.欢瑞影视2016年虚构收回上海轩叙应收账款17,000,000.00元,造成2016年半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4,675,000.00元。欢瑞影视与上海轩叙在2014年签署的《<演艺人员委托代理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欢瑞影视每年向上海轩叙收取演艺人员固定佣金,2014年约定的固定佣金为1700万元。欢瑞影视于2016年1月确认收回上海轩叙应收账款1700万元。经查,该笔回款最终实际来源于陈某、钟君艳控制的公司。陈某安排其控制的欢瑞文化和欢瑞世纪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将1700万元资金转入王某某控制的银行账户,请王某某安排人员将这 1700万元资金转入曾某银行账户,并要求曾某通过上海轩叙将资金转回欢瑞影视,作为收回上海轩叙应支付的2014年的1700 万元固定佣金。

综上,欢瑞影视虚构收回应收款项25,500,000.00元,造成2015年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4,250,000.00元,2016年半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4,675,000.00元。

(三)欢瑞影视推迟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情况

按照2012年3月7日欢瑞影视与浙江天光地影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连续剧<掩不住的阳光>投资合作摄制合同》约定及实际支付投资款的时间,2013年12月,欢瑞影视应该将 2012年12月支付的520万元从预付账款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坏账准备,但欢瑞影视直到2014年12月才由会计师将相关款项进行调整并计提坏账准备。欢瑞影视推迟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造成2013年少计提坏账准备52,000.00元,2014年少计提坏账准备208,000.00元,2015年少计提坏账准备2,340,000.00元。

(四)欢瑞影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欢瑞影视资金的情况

陈某、钟君艳、欢瑞文化在本次重组交易前后均与欢瑞影视和欢瑞世纪构成关联关系。经查,欢瑞文化通过利用合作拍摄电视剧《铁血黑金》项目,从2013年3月至2017年2月累计占用欢瑞影视资金1200万元。钟君艳及欢瑞文化利用向旗下艺人李某某借款事项,从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占用欢瑞影视资金1800万元。上述事项造成欢瑞影视2013年年报未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700万元的关联交易,2014年年报未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700万元的关联

交易,2015年年报未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2016年半年报未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

综上,欢瑞影视作为涉案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因未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数据,导致欢瑞世纪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欢瑞影视及第三方提供的相关合同、项目台账、账簿及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相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公告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欢瑞世纪在2016年2月1日、2016年5月16日和2016年 10月10日公告的《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包含上述虚假的置入资产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利润总额及关联交易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2016年1月29日,欢瑞世纪第六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及摘要,关联董事钟君艳、赵枳程二位董事回避表决,原董事张欣怡,独立董事陈宋生、庄炜投同意票。欢瑞世纪全体董事都签字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以及本公司所出具的相关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016年1月29日,欢瑞世纪第六届十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及摘要,全体监事张俊平、江新光、陈亚兰投同意票。欢瑞世纪在《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发表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函》中承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次申报的《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欢瑞世纪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函》上签字确认。欢瑞世纪董事长钟君艳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副董事长兼总裁赵枳程,原董事张欣怡,独立董事陈宋生、庄炜,监事张俊平、江新光、陈亚兰,财务总监李文武、董事会秘书徐虹是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陈宋生、庄炜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就欢瑞世纪信息披露违法事项,作为独立董事,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违法行为发生前、发生时及事后,既没有参与,也完全不知情;公司实

际控制人的刻意隐瞒,使得独立董事在依法充分尽职履职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发现异常。请求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职责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水平,主动调查并获取决策所需资料,独立发表意见、承担责任,上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且本案量罚时已考虑上述因素,故对上述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欢瑞世纪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钟君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赵枳程、张欣怡、陈宋生、庄炜、张俊平、江新光、陈亚兰、李文武、徐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2019年11月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5号)。其内容如下所示:

“当事人: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世纪),住所:重庆市涪陵区。

钟君艳,女,1972年11月出生,时任欢瑞世纪董事长,住址:浙江省浦江县。

赵枳程,男,1979年10月出生,时任欢瑞世纪副董事长兼总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张欣怡,女,1985年10月出生,时任欢瑞世纪董事,住址: 北京市海淀区。

陈宋生,男,1966年2月出生,时任欢瑞世纪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庄炜,女,1970年9月出生,时任欢瑞世纪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张俊平,男,1972年11月出生,时任欢瑞世纪监事,住址:天津市塘沽区。

洪丹丹,女,1987年5月出生,时任欢瑞世纪监事,住址:浙江省浦江县。

陈亚兰,女,1962年10月出生,时任欢瑞世纪监事,住址:重庆市涪陵区。

李文武,男,1975年5月出生,时任欢瑞世纪财务总监,住址:广州市番禺区。

徐虹,男,1964年7月出生,时任欢瑞世纪董事会秘书,住址:重庆市渝中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欢瑞世纪信息披露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陈宋生、庄炜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虚构收回应收款项少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

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原名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影视)为欢瑞世纪合并报表的全资子公司。欢瑞影视虚构收回应收款项51,500,000.00元, 造成欢瑞世纪2016年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28,350,000.00元。

(一)欢瑞影视2015年虚构收回应收账款8,500,000.00元,造成欢瑞世纪2016年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4,250,000.00 元

欢瑞影视与上海轩叙文化交流中心(普通合伙)(原名上海嘉行文化交流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轩叙)在2013年签署的《演艺人员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欢瑞影视每年向上海轩叙收取演艺人员固定佣金,2013年约定的固定佣金为1000万元。欢瑞影视于2015年6月记账确认收回上海轩叙应收账款850万元。经查,该笔回款来自于王某某控制的银行账户,最终实际来源于陈谋、钟君艳。陈某指定王某某将该笔资金从浙江悦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账户转入曾某账户,并要求曾某通过上海轩叙将资金转回欢瑞影视,作为收回上海轩叙应支付的2013年的850万元固定佣金。

(二)欢瑞影视2016年虚构收回应收账款17,000,000.00 元,造成欢瑞世纪2016年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8,500,000.00 元

欢瑞影视与上海轩叙在2014年签署的《<演艺人员委托代理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欢瑞影视每年向上海轩叙收取演艺人员固定佣金,2014年约定的固定佣金为1700万元。欢瑞影视于2016年1月确认收回上海轩叙应收账款1700万元。经查,该笔回款最终实际来源于陈某、钟君艳控制的公司。陈某安排其控制的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文化)和欢瑞世纪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将1700万元资金转入王某某控制的银行账户,请王某某安排人员将这1700万元资金转入曾某银行账户,并要求曾某通过上海轩叙将资金转回欢瑞影视,作为收回上海轩叙应支付的2014年的1700万元固定佣金。

(三)欢瑞影视2016年虚构收回其他应收款26,000,000.00元,造成欢瑞世纪2016年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15,600,000.00元

欢瑞影视与浙江天光地影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光地影)在2012年签署的《电视连续剧<掩不住的阳光>投资合作摄制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合同》)约定,欢瑞影视投资2600万元与天光地影合作拍摄《掩不住的阳光》,由天光地影负责拍摄,欢瑞影视投资2600

万元采取收取固定回报方式,天光地影于2013年12月28日之前向欢瑞影视返还1300万元投资收益;天光地影按照欢瑞影视投资款实际到款时间,365日后向欢瑞影视返还投资本金。欢瑞影视实际向天光地影支付投资款情况为: 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分批合计支付2600万元,其中2012 年12月支付520万元。按照《合作合同》的规定和实际支付投资款的时间,2013年12月,欢瑞影视应该将2012年12月支付的520万元从预付账款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坏账准备,但欢瑞影视直到2014年12月才由会计师调整将2600万元从预付账款转入其他应收款。

经查,欢瑞影视2016年12月29日从天光地影收回上述其他应收款资金2600万元实际来源于陈某。2016年12月27日, 陈某个人银行账户分两笔分别转账400万元和2200万元至郑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同日,根据陈某的安排,郑某某将其个人银行账户收到的该笔2600万元转账至严某某个人银行账户。2016年12月29日,严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将该笔2600万元转账至天光地影银行账户。同日,天光地影银行账户将该笔2600万元转账至欢瑞影视。

综上,欢瑞影视2015年虚构收回应收账款8,500,000.00元,2016年虚构收回应收账款17,000,000.00元,2016年虚构收回其他应收款26,000,000.00元,造成欢瑞世纪2016年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28,350,000.00元,虚增利润总额28,350,000.00元。

二、未充分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的情况

陈某、钟君艳、欢瑞文化与欢瑞影视和欢瑞世纪构成关联关系。经查,欢瑞文化通过利用合作拍摄电视剧《铁血黑金》项目,从2013年3月至2017年2月累计占用欢瑞影视资金1200万元。钟君艳及欢瑞文化利用向旗下艺人李某某借款事项,从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占用欢瑞影视资金1800万元。欢瑞文化通过利用合作拍摄《龙渊》项目,从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占用欢瑞影视资金800万元。综上,欢瑞影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利用项目等方式占用欢瑞影视资金,造成欢瑞世纪2016年年报未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800万元和占用资金余额3800万元的关联交易。

上述违法事实,有欢瑞影视及第三方提供的相关合同、项目台账、账簿及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相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公告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欢瑞世纪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钟君艳、赵枳程、张欣怡、陈宋生、庄炜、张俊平、洪丹丹、陈亚兰、李文武、徐虹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欢瑞世纪2016年年度报告相关的审议和确认文件上签字,欢瑞世纪董事长钟君艳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枳程、张欣怡、陈宋生、庄炜、张俊平、洪丹丹、陈亚兰、李文武、徐虹是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

为。

当事人陈宋生、庄炜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就欢瑞世纪信息披露违法事项,作为独立董事,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违法行为发生前、发生时及事后,既没有参与,也完全不知情;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刻意隐瞒,使得独立董事在依法充分尽职履职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发现异常。请求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职责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水平,主动调查并获取决策所需资料,独立发表意见、承担责任,上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且本案量罚时已考虑上述因素,故对上述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欢瑞世纪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钟君艳给予警告, 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赵枳程、张欣怡、陈宋生、庄炜、张俊平、洪丹丹、陈亚兰、李文武、徐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综上,公司就上述违法违规事项诚恳地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并将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断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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