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电话号码:022-59189901
手机号码:15620198960
邮箱地址:jslshbc@126.com
执业证号:11201201610326611
执业律所: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宝利国际大厦36层博专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600651 证券简称:飞乐音响 编号:临2019-079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沪证监处罚字[2019]8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将该《事先告知书》全文公告如下: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庄申安、黄金刚、李虹、赵开兰:
日前,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音响)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飞乐音响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飞乐音响参与“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项目的基本情况
1.“智慧沿河”项目
2017年上半年,飞乐音响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沿河县政府)就“智慧沿河”建设项目开展合作。飞乐音响称因沿河县政府的要求,2017年5月,飞乐音响下属子公司四川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亚明)与施工方签署施工框架协议,提前进场施工。
2017年6月22日,沿河县政府召开会议并形成《关于议定“智慧沿河”合作内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就与飞乐音响合作事项初步达成一致协议。
之后,沿河县政府与飞乐音响签署了总投资规模约为20亿元的《“智慧沿河”建设合作框架协议》。
2017年底,因“智慧沿河”项目未进入财政部PPP项目库等原因,飞乐音响放弃上述项目,此前的施工由沿河县政府直接与施工方结算。
2.“智慧台江”项目
2017年下半年,飞乐音响与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台江县政府)就“智慧台江”项目进行了初步接触,飞乐音响称在台江县政府的要求下,8月份飞乐音响下属子公司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亚明)、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协议。此后,施工方开始进场施工。
2017年9月,飞乐音响与台江县政府签订总投资规模约为30亿元的《关于建设“智慧台江”的合作框架协议》。
2017年12月,“智慧台江”项目未通过财政部PPP项目库审核,飞乐音响与多家金融机构沟通均无法对该项目进行贷款支持,飞乐音响退出项目建设。
二、飞乐音响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信息披露违法
在“智慧沿河”项目中,2017年6月27日,四川亚明依据《“智慧沿河”建设合作框架协议》、工程进度报审表等资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营业收入18,018万元、营业成本14,234万元,毛利3,784万元。2017年8月28日,四川亚明确认营业收入13,514万元、营业成本10,676万元,毛利2,838万元。
在“智慧台江”项目中,2017年9月27日,山东亚明依据《关于建设“智慧台江”的合作框架协议》、已完成工作量审批表、工程进度报表等资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营业收入40,540万元、营业成本32,027万元,毛利8,513万元。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计量;(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在确认“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项目的收入和成本时,飞乐音响与沿河县政府、台江县政府仅签署了框架协议即意向协议,并未按照框架协议的约定,另行签订具有约束力的项目建设合同,也未设立项目实施公司(SPV)、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其中“智慧沿河”项目未获得财政部PPP项目入库核准。“智慧沿河”、“智慧台江”两个项目确认收入时未
满足“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条件。
“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飞乐音响2017年半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18,01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84万元;导致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72,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5,135万元;导致2017年半年度、第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
飞乐音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情形。
庄申安作为时任总经理,全面负责飞乐音响生产经营管理、主管会计工作,且负责涉案项目的审批、管理,但对项目收入确认未保持合理谨慎、未严格履行财务审核职责,签署确认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业绩预增公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黄金刚作为时任董事长,其虽不直接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应履行董事长职责,依法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其在签署确认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以及在业绩预增公告发布中未尽勤勉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虹作为时任总会计师,履行财务负责人的职责,但在签署确认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以及在业绩预增公告发布中未对财务数据进行严格核算,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赵开兰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应对信息披露内容更加谨慎,但在签署确认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以及在业绩预增公告发布中,未尽勤勉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框架协议、会计凭证及收入明细表、成本明细表、完工进度单等附件,相关人员的任职文件、询问笔录、相关会议纪要、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文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相关报告及公告等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1.对飞乐音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2.对庄申安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3.对黄金刚、李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4.对赵开兰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第119号令)第五条之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司高度重视《事先告知书》所提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大公司管理力度,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全体股东权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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