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电话号码:022-59189901
手机号码:15620198960
邮箱地址:jslshbc@126.com
执业证号:11201201610326611
执业律所: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宝利国际大厦36层博专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19—34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2019年7月9日,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19】9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下称“《事先告知书》”)。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事先告知书》中认定的事实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018年2月9日,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连调查字[2018]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详见公司公告《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10日、2018年4月10日、2018年5月10日、2018年6月9日、2018年7月7日、2018年8月7日、2018年9月7日、2018年10月9日、2018年11月9日、2018年12月8日、2019年1月8日、2019年2月12日、2019年3月12日、2019年4月12日、2019年5月13日、2019年6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公司《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8-24、26、39、43、50、52、60、62、72、76,2019-02、07、09、12、23、31)。
2019年7月9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95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厚刚先生、梁峻先生、勾荣女士、孙福君先生、于成家先生、赵颖先生、石敬江先生、邹建先生、王涛先生、赵志年先生、罗伟新先生、陈本洲先生、丛锦秀女士、陈树文先生、吴晓巍先生、杨育健女士、刘红涛女士、李金良先生、唐艳女士、张戡先生、刘中博女士、姜玉宝先生、曹秉才先生、邹德波先生: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獐子岛)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獐子岛公司及吴厚刚等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獐子岛涉嫌财务造假,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其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底播虾夷扇贝2017年终盘点情况的公告》和《关于核销资产及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公告》涉嫌虚假记载
獐子岛增殖分公司每月底集中结转底播虾夷贝成本,以于成家和赵颖每月底提供的当月虾夷扇贝捕捞区域(采捕坐标)作为成本结转的依据。整个过程无逐日采捕区域记录可以参考,财务人员也没有有效手段核验。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宇图)制作的单月拖网捕捞轨迹图,与獐子岛账面记载的各月拖网捕捞区域有明显差异。经比对,发现獐子岛账面有重复结转成本的情形,账面采捕区域还涵盖了部分内区,甚至涵盖了岛屿。
根据獐子岛成本结转方法,獐子岛2016年真实采捕区域较账面多13.93万亩,致使账面虚减营业成本6,002.99万元。同时,对比2016年初和2017年初库存图,部分2016年有记载的库存区域虽然没有显示采捕轨迹,但在2016年底重新进行了底播,根据獐子岛成本核算方式,上述区域应重新核算成本,既往库存成本应作核销处理,致使账面虚减营业外支出7,111.78万元。
受虚减营业成本、虚减营业外支出影响,獐子岛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资产13,114.77万元,虚增利润13,114.77万元,虚增利润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8.15%,2016年度报告中利润总额为8,292.53万元,净利润为7,571.45万元,追溯调整后利润总额为-4,822.23万元,净利润为-5,543.31万元,业绩由盈转亏。
此外,根据獐子岛2016年度盘点记录,2017年1月8日、1月11日、1月12日、1月16日、1月17日、1月23日、1月24日、1月25日、2月3日、2月7日、2月12日、2月13日进行了2016年度盘点,合计130个点位,使用科研19号船。通过比对发现,2013贝底播区域的34个点位中有12个已实际采捕,2014贝底播区域的36个点位有32个已实际采捕。
獐子岛2017年账面记载采捕面积较真实情况多5.79万亩。经比对实际采捕区域与账面结转区域,獐子岛存在随意结转的问题,且存在将部分2016年实际采捕海域调至2017年度结转成本的情况,致使2017年度虚增营业成本6,159.03万元。
同时,对比獐子岛2016年初库存图和2017贝底播图,部分2016年有记载的库存区域虽然在2016年和2017年均没有显示采捕轨迹,也没有在2016年底播,但在2017年底重新进行了底播,根据獐子岛成本核算方式,上述区域应重新核算成本,既往库存成本应作核销处理,致使2017年账面虚减营业外支出4,187.27万元。
根据獐子岛2017年度盘点记录,2018年1月18日、1月19日、1月20日、1月27日、1月28日、1月29日、1月30日、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2月4日、2月7日进行了2017年度盘点,合计351个点位,使用科研19号船和6搜采捕船只。1月27日盘点发现扇贝异常后,獐子岛加大了盘点密度并增派采捕船只参与盘点。通过比对发现,2014贝底播区域的70个点位已全部实际采捕,2015贝底播区域的119个点位中有80个点位已实际采捕。
獐子岛2018年2月5日发布了《关于底播虾夷扇贝2017年终盘点情况的公告》(以下简称《年终盘点公告》),2018年4月28日发布了《关于核销资产及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公告》(以下简称《核销公告》),对107.16万亩虾夷贝库存进行了核销,对24.30万亩虾夷贝库存进行了减值,金额分别为57,757.95万元和6,072.16万元。调查发现,獐子岛盘点未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核销海域中,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底播虾夷贝分别有20.85万亩、19.76万亩和3.61万亩已在以往年度采捕,致使虚增营业外支出24,782.81万元,占核销金额的42.91%;减值海域中,2015年、2016年底播虾夷贝分别有6.38万亩、0.13万亩已在以往年度采捕,致使虚增资产减值损失1,110.52万元,占减值金额的18.29%。
据此,公司发布的《年终盘点公告》《核销公告》均涉嫌虚假记载。
受虚增营业成本、虚增营业外支出和虚增资产减值损失影响,獐子岛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虚减利润27,865.0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8.57%,追溯调整后,业绩仍为亏损。
综上所述,獐子岛2016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假记载,吴厚刚、梁峻、勾荣、孙福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于成家、赵颖为导致实际采捕区域与成本结转区域重大差异,致使财务报告严重失实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邹建、王涛、罗伟新、赵志年、陈树文、吴晓巍、陈本洲、丛锦秀、杨育健、刘红涛、李金良、唐艳、张戡、曹秉才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獐子岛2017年度报告涉嫌虚假记载,吴厚刚、梁峻、勾荣、孙福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于成家、赵颖为导致实际采捕区域与成本结转区域重大差异,致使财务报告严重失实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邹建、王涛、罗伟新、赵志年、陈树文、吴晓巍、陈本洲、丛锦秀、杨育健、刘红涛、唐艳、张戡、刘中博、姜玉宝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年终盘点公告》和《核销公告》均涉嫌存在虚假记载,吴厚刚、梁峻、勾荣、孙福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邹德波为牵头负责海洋牧场业务群盘点工作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獐子岛披露的《关于2017年秋季底播虾夷扇贝抽测结果的公告》涉嫌虚假记载
2017年9月19日,獐子岛披露了《关于开展2017年秋季底播虾夷扇贝抽测的公告》,公司将于2017年9月26日至2017年10月18日进行2017年秋季底播虾夷扇贝抽测。2017年10月25日,獐子岛披露了《关于2017年秋季底播虾夷扇贝抽测结果的公告》(以下简称《秋测结果公告》)按原定方案完成全部计划120个调查点位的抽测工作,对135万亩海域的库存进行预估,公司底播虾夷扇贝尚不存在减值的风险。
根据2017年秋季抽测方案,由獐子岛抽测小组(包括梁峻、赵学伟、石敬江等)制定方案,石敬江为抽测负责人。石敬江负责具体执行抽测,并填写“具体抽测日期和航行路线”“通过视频查看扇贝数量、记录抽测结果并制作原始抽测凭证(抽测表)”,后将抽测结果汇报给梁峻。
根据秋测记录,公司在2017年9月27日、9月28日、10月4日、10月5日、10月6日、10月7日、10月14日、10月16日、10月17日、10月18日进行了秋测,使用“獐子岛科研19”号船。其中,10月4日7:15至15:06共监测了18个调查点,集中在东经122°40′至122°50′和北纬38°50′至38°59′的区域内;10月5日8:15至14:05共监测了11个调查点,集中在东经122°47′至122°52′和北纬38°54′至39°01′的区域内;10月6日8:20至14:21共监测了14个调查点,集中在东经122°53′至123°03′和北纬38°58′至39°03′的区域内;10月7日9:15至15:36共监测了16个调查点,集中在东经122°50′至122°58′和北纬38°52′至38°56′的区域内;10月18日10:15至14:50共监测了12个调查点,集中在东经123°04′至123°14′和北纬39°11′至39°16′的区域内。
根据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星通)提供的“獐子岛科研19”号船航行定位信息,2017年10月4日,6:32至18:02出海,航行路线未经过该天公司记录的38、39、40、41、42、43、44、45、46、51、52、53、54、56、57等15个调查点;10月5日6:54至15:24出海,航行路线未经过该天公司记录的8、9、11、12、58、59、60、61、63、64、65等全部11个调查点;10月6日6:16至16:54出海,航行路线未经过该天公司记录的14、15、16、17、18、19、20、21、22、23、24、25等12个调查点;10月7日7:32至13:46出海,航行路线未经过该天公司记录的62、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8、119、120等全部16个调查点;10月18日7:18至14:02出海,航行路线未经过该天公司记录的26、27、28、29、30、31、112、113、114、115、116、117等全部12个调查点。此外,根据北斗星通记录,9月27日、10月16日和10月17日,无定位信息,9月28日,仅存11:15至11:42的定位信息,显示该船停泊在船坞。
上述10月7日和18日两天科研船航行轨迹的截止时间早于秋测记录时间。经仔细比对,10月7日,科研船最后一条定位信息出现在13:46,停靠在獐子岛港口,秋测记录中有4个点位晚于此时点,该4个点位比科研船当天行驶的最远距离经纬度各偏离4′和5′左右,根据当天航船速度,科研船即便在靠港后再次出港也需要1小时10分钟以上才能航行至此,也就是说最早科研船可以在15:00左右达到抽测点,根据秋测记录,4个点位中仅有2个点位存在被抽测的可能。10月18日,科研船最后一条定位信息出现在14:02,停靠在獐子岛港口,秋测记录中有2个点位晚于此时间,该2个点位比科研船当天行驶的最远距离经纬度各偏离了8′和14′左右,根据当天航船速度,科研船即便在靠港后再次出港也需要2小时以上才能航行至此,也就是说最早科研船可以在16:00左右达到抽测点,根据秋测记录,该2个点位当天不存在被抽测可能。
综上,“獐子岛科研19”号船在公司记录的秋测天数内,被航行轨迹证实执行计划的点位极少,而秋测抽取但未实际执行的66个点位已占秋测全部披露点位的55%。其中,2014贝底播区域的21个点位中有19个点位已实际采捕,2015贝底播区域的14个点位中有2个点位已被实际采捕,合计至少21个点位已在2017年秋测执行前采捕完毕。
獐子岛《秋测结果公告》内容已经严重失实,涉嫌虚假记载。吴厚刚、梁峻、勾荣、孙福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石敬江为致使2017年度秋测披露结果与实测不符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獐子岛涉嫌未及时披露信息的情况
2017年10月,獐子岛单月亏损1,000余万元。11月中旬,上半月销售数据出炉,勾荣发现扇贝销售数据大幅下降。截至11月末,獐子岛亏损进一步加大,合并后当年利润仅剩5,000万元左右,与三季报中全年盈利预测9,000万元至11,000万元相差远超20%。
2017年12月23日,獐子岛收到韩国公司收益预测数据显示12月预计亏损272.4万元,全年预计亏损528.2万元。2018年1月29日韩国公司发送最终版收益预测,全年亏损535.3万元。
2018年1月10日,勾荣知悉扇贝12月销售损失400余万元。
不晚于2018年1月初,獐子岛财务总监勾荣已知悉公司2017年净利润不超过3000万元,“2017年四季度业绩下滑,全年业绩与原业绩预测偏差较大”,并向吴厚刚进行汇报。
2018年1月23日,獐子岛收到增殖分公司、广鹿公司、长岛公司、海珍品厂、鲍鱼厂、海钓公司、中央冷藏、乌蟒岛公司、海洋食品群、海外贸易群、新中日本公司、美国公司、加拿大公司、海鲜首都、台湾公司的四季度收益测算数据。
2018年1月24日,獐子岛收到永祥公司、宁德公司收益测算数据。
此外,汇兑损失3000万随时可根据汇率变化情况估算。
综上,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3.3条规定,獐子岛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该信息在2018年1月初勾荣将全年业绩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情况向吴厚刚汇报时触及信息披露时点,应在2日内进行信息披露,但獐子岛迟至2018年1月30日方才予以披露,涉嫌未及时披露信息。吴厚刚、勾荣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年报和公告、询问笔录、公司相关财务数据明细和凭证、公司扇贝库存图和底播图、采捕船只航行轨迹数据和采捕面积测算数据、盘点和秋测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獐子岛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吴厚刚、梁峻、孙福君、勾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于成家、赵颖、邹德波、石敬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唐艳、杨育健、刘红涛、张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五、对赵志年、邹建、陈本洲、丛锦秀、王涛、罗伟新、陈树文、吴晓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李金良、曹秉才、刘中博、姜玉宝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吴厚刚、梁峻、勾荣、孙福君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第八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吴厚刚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梁峻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勾荣、孙福君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獐子岛、吴厚刚、梁峻、孙福君、勾荣、于成家、赵颖、邹德波、石敬江、唐艳、杨育健、刘红涛、张戡、赵志年、邹建、陈本洲、丛锦秀、王涛、罗伟新、陈树文、吴晓巍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针对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上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司及相关人员将根据海洋产业的行业属性,公司成本结转及核算的合理依据以及船舶航迹适用性等相关情况,对上述相关拟处罚措施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事先告知书》中认定的事实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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