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电话号码:022-59189901
手机号码:15620198960
邮箱地址:jslshbc@126.com
执业证号:11201201610326611
执业律所: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宝利国际大厦36层博专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9-046
债券代码:136783 债券简称:16金发01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4月11日,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袁志敏先生因涉嫌内幕交易公司股票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桂证调查字2018037号)。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临2018-008)。
2019年1月23日,公司收到董事长袁志敏先生报告,袁志敏先生于2019年1月23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18号)。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临2019-006)。
2019年6月24日,公司收到董事长袁志敏先生的通知,其于2019年6月21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63号,处罚结果如下:
袁志敏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同交易“金发科技”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袁志敏先生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违法所得327,294.99元,并对袁志敏先生处以589,130.98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银行账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仅针对袁志敏先生个人,不涉及公司事项。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有关公司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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