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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公告

千山药机: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16   证券简称:千山药机  公告编号:2019-084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重要提示:

1、2018年1月16日,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以下简称“第一次立案调查”),2018年6月13日,公司因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以下简称“第二次立案调查”)。目前,公司的第二次立案调查已结案并收到了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对公司第一次立案调查仍未下发调查结论。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所受处罚的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018年6月13日,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千山药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湘稽调查字0697号)。调查通知书内容为:因你公司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8年11月8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5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5】号】,公司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审理终结。《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千山药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钟波、杨春平、石青辉、金益平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其他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千山药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千山药机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7年4月18日,千山药机董事会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其2017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12月21日,千山药机审计项目组进场开展现场审计工作。2018年1月4日,千山药机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约定书。

2018年4月19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负责人刘某和陈某与刘祥华、周大连、陈龙晖沟通了审计意见类型,明确表示基于千山药机年度报告编制的进度和公司相关情况,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月21日,千山药机发布《关于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的公告》,将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日期由2018年4月25日变更为2018 年4月27日。

4月22日,为了不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千山药机通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推迟到5月31日前披露年度报告,4月底前不召开董事会。

4月24日,千山药机发布《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称公司无法按照原定时间于2018年4月27日、4月28日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与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4月28日,千山药机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及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称公司无法在2018年4月30日前披露相关定期报告。

6月7日,千山药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与《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审计报告。

6月9日,千山药机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千山药机相关公告、定期或临时报告,千山药机董事会决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说明、沟通函与审计业务约定书,以及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和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千山药机未在2017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千山药机未在2018会计年度第3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筒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对千山药机未按照规定披露定期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刘祥华与周大连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龙晖、钟波、邓铁山、刘燕、王国华、付慧龙、杨春平、石青辉、金益平、管新和、龚新文、曾艳、张小平、刘件民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董事钟波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其不分管财务工作,不知晓公司财务情况,且公司没有预先征求其本人意见,对不能按时披露事项并不知情;其二,其因身体原因已向董事会辞职,得到董事长首肯;其三,在得知不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后多次找过董事长,请求公司釆取措施满足审计机构出具报告的要求;其四,公司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是审计机构和公司财务部门造成的。综上,钟波请求免除或减轻处罚。

独立董事杨春平、石青辉、金益平在申辩材料中都提出:其一,作为独立董事,其长期遵守有关规定,忠诚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其二,公司有关人员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因审计意见类型推迟披露定期报告是公司部分人员的意见,事先并未与其沟通,自己并不知晓定期报告会廷期披露;其三,曾通过现场、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主动了解审计情况,多次与董事会、审计机构沟通,督促解决问题;其四,没有违规的主观意愿,在职权和能力范围内无法扭转局势。石青辉还提出申辩意见:2018年4月23日, 在千山药机证券事务代表郑某环在董事会微信群中通知称公司要延迟披露年度报告并推迟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自己曾回复“按证监会规定执行”,且之后专门去公司询问年报事宜并实地查看公司生产现场。综上,三名独立董事请求免除处罚。

我会认为:第一,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能以不知情、不分管等理由免责。第二,上市公司的会计责任和审计机构的审计责任性质不同,不能替代和混淆。第三,经查,2017年4月刘祥华仅同意钟波病休,且2017年10月25日千山药机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选举了第六屆董事会,钟波参会并继续当选董事,因此,钟波为时任董事。笫四,独立董事应坚持独立履行职责,不应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事人所称没有违法违规意愿、无力扭转局势的申辩不是免责的理由。第五,相关董事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曾对公司延迟召开董事会审议有关定期报告、无法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提出异议或否定意见,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至于当事人在申辩时提及的相关履职情节,我会在确定处罚幅度时已充分考虑。综上,我会对上述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我会决定:

一、对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祥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三、对周大连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四、对陈龙晖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的罚款;

五、对钟波、邓铁山、刘燕、王国华、付慧龙、杨春平、石青辉、金益平、管新和、龚新文、曾艳、张小平、刘件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特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信息披露水平。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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