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电话号码:022-59189901
手机号码:15620198960
邮箱地址:jslshbc@126.com
执业证号:11201201610326611
执业律所: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宝利国际大厦36层博专律师事务所
胡博晨律师再次收到新纶新材案胜诉判决,本次判决赔偿8400余万元
2022年11月24日,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胡博晨律师代理的新纶新材(002341)虚假陈述案再次收到深圳中院的一审胜诉判决,本次判决继续支持了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判决赔偿513位投资者共计:8400余万元。
本次索赔缘起于证监会针对新纶新材违法信息披露行为的行政处罚,2020年6月25日新纶新材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调查新纶新材此前发布的公告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三、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新纶新材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侯毅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傅博、高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的罚款;
四、对马素清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五、对肖鹏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六、对吴智华、侯海峰、王友伦、翁铁建、傅加林、王凤德、杨利、吉明、宁钟、张天成、曾继缨、厚飞、张冬红、张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胡博晨律师在次提醒您,凡是符合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26日收盘前买入新纶新材(002341),同时在2019年6月2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只股票的投资者,都可以进行索赔登记。目前距离新纶新材索赔案诉讼时效截止,仅剩半年左右时间,还没有参与索赔的投资者请尽快与我们联系,我们会指导您进行索赔。
根据法律规定,投资者可以主张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损失。
风险代理收费方式:
考虑到投资者已经遭受巨大损失,律师收费采取风险代理方式,也就是采取先打官司后收费的方式,以投资者实际到手的获赔金额计算律师费用,具体比例由投资者与律师进行协商。我们承诺不成功索赔不收取任何费用。
需要您准备的材料: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请在复印件上手写注明仅用于股票索赔使用)
2.券商开具的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开户证明及从第一笔买入该只股票到最终持有日的交易记录。
胡博晨律师办理的案件有:新纶新材(002341)、同洲电子(002052)、中信国安(000839)、ST浪奇(000523)、同济堂(600090)、上海电气(601727)、ST赫美(002356)、北特科技(603009)、柏堡龙(002776)、ST中安(600654)、北京文化(000802)、安妮股份(002235)、ST永林(000663)、天海防务(300008)、航天通信(600677)、*ST广珠(600382)、中润资源(000506)、*ST环球(600146)、ST威龙(603779)、ST胜利(002426)、维维股份(600300)、天成控股(600112)、瀚叶股份(600226)、ST瑞德(600666)、ST鹏起(600614)、长城影视(002071)、天神娱乐(002354)、ST安通(600179)、*ST斯太(000760)、恺英网络(002517)、*ST东网(002175)、鹏欣资源(600490)、新潮能源(600777)、桂东电力(600310)、金字火腿(002515)、华虹计通(002515)、恒宝股份(002104)、江苏阳光(600220)、中公教育(002607)、ST海越(600387)
新纶新材案“大事件”回顾:
1. 2019年6月26日,新纶新材(002341)公告于2019年6月2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总调查字191411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受此影响,公司股价接连两日跌停,投资者损失惨重。
2. 2020年5月25日新纶新材公告于5月2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0】21 号),因涉嫌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等行为,证监会最终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了行政处罚,自此也掀开了股民维权的序幕;
3. 2020年11月深圳中院依法陆续受理了最先立案的上百位股民的立案申请;
4. 2021年3月26日,深圳中院首次就本案选取的示范性案例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后本次开庭涉及的股民与上市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
5.2021年9月7日,深圳中院再次重新选取示范性案例后再次进行了开庭审理;
6.随后2021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深圳中院就二百余个受理的案件进行了密集开庭;
7.2021年12月底,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上市公司对股民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损失以及上述部分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次深圳中院一审判决上市公司累计赔偿338位股民损失共计7500万元,并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14万元,合计 :7614万元。
8.2022年1月,新纶新材向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9.2022年9月,深圳中院再次就又一批次的投资者进行了一审的密集开庭。
10.2022年11月,深圳中院再次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新纶新材赔偿投资者总计84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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