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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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1610326611
执业律所: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宝利国际大厦36层博专律师事务所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在2017年9月25日收到的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山东墨龙涉嫌违规信息披露,证监会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的决定。由此,山东墨龙的投资者起诉公司主张投资损失,济南中院一审判决投资者胜诉。公司在一审败诉之后,选择了上诉。但山东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了公司的上诉,投资者最终胜诉。
目前,山东法院认定公司应当赔偿投资人全部投资损失的72%,大部分投资者已经收到获赔款项,尚未办结案件设计的索赔金额,上市公司也已经计提。
由于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诉讼时效为3年,故而诉讼时效在2020年9月24日即将届满,因此,尚未进行起诉的投资者,需要抓紧准备诉讼材料,在诉讼时效期满前提起诉讼,否则将自动丧失胜诉权,导致无法挽回您的损失。
胡博晨律师在次提醒您,准备索赔的投资者不要错过最后的赔偿机会,在诉讼时效截止前尽早提交立案材料,律师将在2020年9月14日后停止接收山东墨龙投资者索赔材料,请广大投资者安排好索赔进程。
案件回顾:
1.2017.3.21山东墨龙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鲁证调查字[2017]003号)
2.2017.5.12山东墨龙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51号)
3.2017.9.25山东墨龙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7号)
4. 2018.8.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山东墨龙公司承担投资者损失的72%
5.2019.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审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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