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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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什么是系统性风险
一、系统性风险的概念
系统性风险又称为市场风险、不可分散风险,是指由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所造成的影响。系统性风险是在特定的范围内,由共同因素引起的对所有市场参与主体利益都产生影响,参与者本身无法控制,不能通过投资多样化组合来分散、规避的风险。其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汇率风险等。
二、系统性风险的特点
系统性风险的特点是:对整个股票市场或绝大多数股票普遍产生不利影响。系统性风险造成的后果带有普遍性,其主要特征是几乎所有的股票均下跌,投资者往往要遭受很大的损失。正是由于这种风险不能通过分散投资相互抵消或者消除,因此又称为不可分散风险。
三、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系统性风险的法律规定以及在虚假陈述赔偿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
(一)法律规定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该款规定,只要虚假陈述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导致的,在计算投资者实际损失时,法院就可能会将该系统风险所导致的损失金额进行扣减。
(二)法律适用
由于《规定》对系统风险规定的原则和模糊性,导致各地法院适用该款裁判标准不统一。《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四)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根据该规定,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若被告举证充分,大多数法院均认定系统风险的存在并将其对投资损失造成的影响予以剔除,只是各地法院对系统风险所造成的影响比例确定标准不统一。具体会采取何种方法进行系统风险大小计算还须由法院作出判断,并参考以往的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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